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35號
TPHM,114,聲保,63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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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JACKSON JARRED JOHN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ACKSON JARRED JOH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JACKSON JARRED JOHN前因詐欺罪案
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移送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
市專勤隊)。留置1日抵刑期。詐欺無罪(高院113年上訴字
3471號),上訴最高」。),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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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