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29號
TPHM,114,聲保,62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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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亮前因違反銀行法罪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無」。),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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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