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瑋真(原名許珮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瑋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瑋真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
處徒刑,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
111年11月8日送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裁定在卷
可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
年6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1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
該函文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本院
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