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15號
TPHM,114,聲保,615,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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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永鑫



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巫永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永鑫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
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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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