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6日以113年
度聲字第8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嗣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3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56
9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