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68號
TPHM,114,聲,166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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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俞廷(原名陳俐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俞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俞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
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
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
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
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本院則為附表所示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又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
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
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
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均於民國109年
7月間,多為同日所為或僅相隔數日,所犯各罪之犯罪動機
、情節、行為態樣及手段相同,堪認受刑人係為牟取不法利
益而於短時間內進行同類犯行遭查獲而判處罪刑,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斟酌受刑人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賠付部分款項,於案件中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
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罰而
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
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1
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所示之15罪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
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2所
示之2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合計刑
期為有期徒刑5年9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復參酌受刑人
經本院函詢其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本
院卷第119頁),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1年2月(1罪)、1年1月(1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7.30 109.7.24 109.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8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66號 判決 日期 111/06/16 112/06/20 112/06/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6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7/26 112/08/02 112/08/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69號 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嗣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37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宣告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3號 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7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7.24 109.7.24 109.07.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873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9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8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 判決 日期 112/08/24 112/09/14 112/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10/03 112/10/21 113/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2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9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2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7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4426號 判決 日期 114/01/1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442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03/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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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