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41號
TPHM,114,聲,1641,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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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尹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十八罪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
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
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
表編號3、5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
罰之要件,且該數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
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
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
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
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 108年5月7日某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328號 108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328號 108年11月28日 是 編號1至9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2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108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14059、2 1646、26 7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109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109年4月14日 是 3 輸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6年6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31、9007、9008、13787號,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73號 109年5月6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3號 110年1月20日 否 4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107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28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0號 110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0號 110年3月31日 是 5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107年12月17日至108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059、21646、26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110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4216號 110年7月22日 否 詐欺得利 有期徒刑1年 (共3罪) 6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7年12月17日至108年3月12日 否 7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4月13日 否 8 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8月 108年3月12日 否 9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3月6日 否 10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072、3041號,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03號、106年度偵字第29664、31688、34690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72號 110年12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72號 111年1月18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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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