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04號
TPHM,114,聲,1604,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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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陳奕廷律師
薛煒育律師
被 告 沈文賓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矚上重
更四字第3號裁判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陳奕廷律師、薛煒育律師閱覽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
號裁判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為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
號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而該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40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故聲請人等依法院組織法
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及修法理由,聲請閱覽該案裁定之評議
意見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
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
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
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日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聲請人等既為該案辯護人,其等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該
案件之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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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