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少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少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九罪,
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
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
,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
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
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其中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3至6所示
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數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
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
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
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楊少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 有期徒刑2月 110年4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5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侵簡字第25號 111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侵簡字第25號 111年12月7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2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0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 112年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 112年3月3日 否 3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7、80、81、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113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114年2月26日 否 4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10年9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66號、111年度偵字第4568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 113年11月28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 114年4月10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60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5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共2罪) 110年9月11日、110年9月20日 6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罪) 110年9月11日、110年9月14日、1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