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68號
TPHM,114,聲,1368,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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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苗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苗啟軒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苗啟軒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而依刑法第53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
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其所裁量另定之執行刑期,不得較重
於先前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
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下稱南投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
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惟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刑,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刑,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北
地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第22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南投
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即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33號)之本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參照
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
告刑之總和3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
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及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定之
應執行刑之總和3年,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
、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
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
、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並受刑人對法院定刑表示有意見,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
院卷第85頁),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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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