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57號
TPHM,114,聲,135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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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周玉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87號妨害名譽案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為國內知名
之政治評論媒體人,並為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放言傳媒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曾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
,在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內容,且放言傳媒公司下之新聞媒體即「放言Fount
Media-放新聞」(下稱放新聞)亦於網路上刊登於附表編號
3至7所示時間,刊登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內容之網路新聞,
對本院刑事第23庭所為關於高虹安貪污案決定釋憲裁定停止
審判及承辦法官郭豫珍法官進行評論,依一般人之通常感受
,明顯造成受評論者心生極度不悅、不快,而本院刑事第23
庭法官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87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本
案)承辦股別、承辦法官,足認執行本案審判職務有偏頗之
虞,故聲請本院刑事第23庭之法官即許永煌法官、雷淑雯
官、黃美文法官及郭豫珍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在確保法官公正審判,以維護訴訟救
濟之功能,是法官迴避制度為訴訟制度之重要事項,原則上
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除於刑訴法第17條明定8款
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外,另於同法第18條第2款明定如有上
述8款以外之事由,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
亦得聲請法官迴避。司法院釋字第761號解釋曾明示訴訟權
保障之核心內容,而為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有二,就
所涉法官迴避事由之憲法爭點言,仍足作為刑事訴訟程序法
官迴避時援引適用,即:㈠法官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
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㈡法官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
判及先行程序之決定,致可能產生預斷,因而使當事人喪失
審級救濟利益,其關鍵在於法官參與先前審判是否會發生「
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以致實質上已難發揮救濟實益
。是法官就其審判之個案如有「利益衝突」及「審查自己所
作裁判」兩種情形之一,自難期待其公正審判,且亦將損及
當事人之救濟利益;惟所謂「有偏頗之虞」固與維持公正審
判之外觀或實質相關,然所可能涉及的事由相當多樣,其解
釋適用亦容有一定之判斷餘地,就該特定案件是否有偏頗之
虞,當事人仍應舉出具體事證(如法官一再忽視明顯之程序
瑕疵,而就重要待證事實採取相同或類似之證據方法;對被
告之種族、性別、年齡、身心狀態、職業、學經歷等個人或
所屬群體特徵表現明顯的歧視態度或言行等),並釋明依理
性第三人之觀點,此等具體事證已足以動搖理性第三人對法
官公正審判之信賴,並形成對法官公正性之合理懷疑,而非
僅以當事人之主觀質疑為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
號判決之理由第57段、第58段至第60段及第117段意旨參照
)。又刑訴法第18條第2款所規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
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
生,存有其客觀之原因,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
,至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
請,在無礙於事實確認及法之解釋、適用範圍下,法院本得
斟酌當事人之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尚不得以法院准否此請
求,或因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即指為法
官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另就媒體報導或網路言論對審判中案件進行事實陳述或意見
評論,必須達到使法院於審判程序外,就系爭案件形成一定
之偏見,且因審判程序外之因素,致難以期待法院就系爭案
件為公平客觀審理之程度,始足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2款之要件,亦即,除須有媒體報導或網路言論之「外部因
素」存在外,另須法院因而形成偏見而具「因果關係」,且
該偏見難以期待可以透過審判程序去除或降低而有「固著性
」,三者俱足,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被告無罪,
其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由本院第23庭之子股法
官(即雷淑雯法官)承辦本案等情,經調閱本案相關卷宗核
對,並有原審判決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認無誤。
 ㈡本院衡酌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論理法則,考量:①被告及被
告所負責之放言傳媒公司下之放新聞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
間,所刊登之相關文字或內容所指之郭豫珍法官並非本案承
辦法官,亦非參與審理本案之陪席法官或審判長法官(見本
院聲1357卷第51、55頁);②且經調閱本案相關卷宗檢視本
案審理情形,本案審判長法官僅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之審判
程序向被告之辯護人確認「被告今日是否會到庭?」、「告
訴人是否有提出聲請檢察官撤回上訴狀?」、「對於告訴人
撤回上訴,有何意見?」等問題(見本院聲1357卷第55至57
頁),可知本案合議庭之審理時,被告並未到庭,審判長法
官僅向被告之辯護人確認本案相關之程序事項,尚未進行後
續審理事宜,本案合議庭之三名法官於審理過程中並無一再
忽視明顯之程序瑕疵,復無對被告之種族、性別、年齡、身
心狀態、職業、學經歷等個人或所屬群體特徵表現明顯的歧
視態度或言行;③被告及被告所負責之放言傳媒公司下之放
新聞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所刊登之相關文字或內容所
指案件,與本案案件有別,欠缺因果關係,難認對本案合議
庭之三名法官於審理本案時形成一定之偏見;④被告及被告
所負責之放言傳媒公司下之放新聞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
,所刊登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均係被告及放新聞對本院非審
理本案之法官所為之言論,而非參與審理本案之合議庭法官
對被告、放言傳媒公司或放新聞所為;⑤當代社會網際網路
發達,倘若得以藉此聲請法官迴避,將如同容許傳統媒體、
網路媒體或自媒體工作者處理涉己案件時,以此方式達到自
行選擇法官審理涉己案件之目的等因素,爰認被告尚無釋明
依理性第三人之觀點,有何具體事證已足以動搖理性第三人
對法官公正審判之信賴,難認形成對法官公正性之合理懷疑
,而應僅係被告之主觀質疑,礙難逕依被告之主觀質疑作為
准許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
迴避之事由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臉書或放新聞 相關文字或內容 1 114年1月2日 臉書 《最新: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定停止審判》 #意思是高虹安可以一直又拖又混到2026競選連任? 承審法官的名字叫郭豫珍,她也是以「實質影響力」裁定收押陳水扁與鄭文燦的知名「旗袍」法官。 2 114年2月8日 臉書 《最新》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旗袍法官」的憲法審查聲請!還說:高院的法官用語空泛、無法理依據! 3 113年7月3日 放新聞 鄭文燦收押栽在「旗袍女法官」手上,陳水扁直呼巧合:扁案發回更裁也是她。 4 113年7月11日 放新聞 鄭文燦涉貪免押理由…高院法官心證「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引熱議 法官郭豫珍「背景曝光」與丈夫劉文仕聞名政法界。 5 114年1月2日 放新聞 高虹安涉貪案高院停止審理、釋憲…甲○○指承審「旗袍法官」郭豫珍收押陳水扁、鄭文燦:拖到2026定讞前選連任? 6 114年1月3日 放新聞 裁定高虹安停審+釋憲…司法界爆承審法官郭豫珍「常不進行準備程序」、「裁判書稿助理代筆」:誰當她庭長都無奈。 7 114年2月8日 放新聞 快訊/高虹安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裁定不受理!林志潔釋疑:請高院好好繼續審理有無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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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