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85號
TPHM,114,聲,1085,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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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奇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奇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奇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
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
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
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
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
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
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
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
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
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
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所
示之罪,前經該等編號「備註」欄所示裁定定應執行刑確
定(下稱前案裁定);且附表所示之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
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前案裁定在
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
全部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
不合。本院經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10月,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
和為有期徒刑3年1月)、內部界限(即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編號4、5所示之罪經
確定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8月);併
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
罪質、動機、侵害法益均相同,及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
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
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酌受
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其知所悔悟,請求從輕酌定執行刑
之意見等節,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檢察官聲請書引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作為本案聲請
定執行刑之依據。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及
編號3至5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然受刑人前已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
經前案裁定定執行刑確定。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與
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已不得易科罰金,是與附表編
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即非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應逕適用同條前段規定,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表 受刑人吳奇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6日晚間9時3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7月28日 112年1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 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689號 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6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88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6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6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88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6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5月24日 113年7月15日 備註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1523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6987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9682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新北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452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4日晚間10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0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753號 新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0月31日 備註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15140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16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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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