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299號
TPHM,114,抗,1299,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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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9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銘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3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銘順(下稱抗告人)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
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
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下稱B裁定)。嗣抗告人提出抗
告,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於民國10
8年2月27日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檢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以108年執更字第395號案件執行在案。茲抗告人認B裁定之
有期徒刑部分,有違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
則,抗告人未受合理寬減,主張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過重,
乃向新竹檢察署聲請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經新竹
地檢署於114年3月6日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
08665號函,否准抗告人上開重新定應執刑之請求,復經抗
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惟抗告人聲明異議之內容,非對
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核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且抗告人所犯如B裁定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定刑裁定確定
,並無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
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
,認其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另抗告人所犯
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方法
院)113年度聲字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下稱
A裁定),然此部分聲明異議之主張,未經抗告人向執行檢
察官提出聲請更定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亦未表示准駁意見
,是認無從審核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犯如A裁定(即附表一)、B裁定(即
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日期於10
5年至106年間,係屬同一時間所為,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
分別審判。B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與時間觀察
,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有違連續犯廢除後司法實務為
符合罪刑相當及恤刑目的之緣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制
度及目的等旨。又原裁定未審酌上開A、B裁定加計之總刑期
為25年7月,將影響抗告人絕望心理,且抗告人尚需照料父
母以盡孝道,懇請酌以上情,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
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
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
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
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
之請求,自應許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惟倘請求檢察官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
定時,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明定對於檢察官執行單一
確定裁判之指揮不服之管轄法院,即生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
明異議案件之爭議,現行刑事訴訟法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
洞。關於法律漏洞之補充,在法學方法論上有所謂「類推適
用」之方法,乃將法律明文之規定,依其規範意旨,適用至
未規定之重要特徵相同案型。基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
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此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
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二者重要特徵相同,自應類
推適用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管轄,以杜爭議,俾彌補受刑人訴訟救濟之闕漏,保
障其訴訟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113年度台
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
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
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要旨
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犯如A裁定(即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另犯如B裁定(即附表二)所示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16萬
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嗣經本院以10
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均經檢察官指揮執行
在案,嗣抗告人向新竹地檢署聲請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惟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6日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
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否准抗告人之請求等情,有上開刑
事裁定、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3
0頁、第38至43頁、第109至126頁;原審卷第123頁)。
 ㈡原裁定以檢察官否准抗告人B裁定(即附表二)所示之罪重新
定刑之請求,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核與聲
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固非無見
。惟查:
 ⒈觀諸抗告人於114年2月14日向新竹地檢署聲請重新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請求狀謂以:「……抗告人之B裁定經原審法院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5年,認科刑過重且不合於比例原則、A裁定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顯有比例落差甚大之況,前
後需接續執行25年7月……為此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定應執行
刑,希望能降至21年至24年,讓抗告人能提前呈報假釋」等
語(見原審卷第117至121頁),由此可知,細繹抗告人該書
狀所提及「執行期間長達25年7月」、「希望能降至21至24
年」之語意,似就A、B裁定併予重新更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⒉且查,抗告人上開重新定應執刑之請求,經新竹地檢署於114
年3月6日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否
准後,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聲明異議,其刑事聲明異議狀中主
張理由略敘以:「……抗告人之A裁定經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0年7月、B裁定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
年,量以司法實務(諸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
67號判決等)合併定應執行刑大幅減低之況,抗告人未受合
理之寬減……,抗告人A、B裁定總刑期為25年7月,屆時抗告
人有機會聲請假釋,已屆齡60餘歲,……,懇請酌以上情,准
予抗告人一個更適合的刑度,以期自新」云云(見原審卷第
5至13頁)。是考抗告人前揭刑事聲明異議狀所指,對照抗
告人上開114年2月14日聲請請求狀之意旨,似可認抗告人係
請求檢察官以A、B裁定併予重新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俾利其假釋日期提前,非無透過訊問受刑人之方式以明其真
意。
 ⒊倘抗告人前開真意無訛,經核A裁定(即附表一)與B裁定(
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A
裁定(即附表一)編號11之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
訴字第125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與A裁定、B裁定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第38至43頁、第109至126
頁),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本案否決就A、B裁定併予
重新更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執行指揮函聲明異議,其管轄法院
似應為新北地方法院。雖此部分未據抗告人於其抗告意旨予
以指摘,然為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裁定未究明其並
無管轄權,逕為實體上之審查,雖亦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聲明
,即有程序上之違失,於法仍屬違誤,自屬無可維持。且本
院亦無從在本件抗告程序中自為實體之判斷,應由本院將原
裁定予以撤銷,以符法制。
五、綜上,原裁定既有前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且審酌
上開事項,容有調查之必要,為維持抗告人之審級利益,應
發回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表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即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3/15 105/04/18 105/04/15至105/04/19 105/02/16至105/02/22 105/06/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05/11/11 105/11/11 105/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11 105/11/11 105/11/28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3年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4 105/04/01至105/06/13 105/04/08至105/06/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63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決日期 105/10/25 105/12/09 106/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28 105/12/09 106/02/23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2 105/02/20至105/02/22 105/04月初至105/04/19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94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日期 106/01/26 105/08/26 106/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23 106/08/17 107/07/17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04/10至105/04/13間某日起至105/04/19止 105年3、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6/10/25 109/06/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7/17 109/07/02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強制換頁==========附表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即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2日 106年02月04日 105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7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12日   106年06月09日   106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06月05日   106年07月03日   106年09月11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3月07日 106年03月11日 105年12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9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28日   106年11月06日   107年01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07月24日   106年11月28日   107年04月16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1日 106年01月23日至同年02月09日 106年03月間某日至同年03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9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09日   106年12月07日   107年07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4月16日   107年01月02日   107年07月30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2日 106年03月13日前某時至同年03月13日 106年0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1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99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22日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7月31日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強制   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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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