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223號
TPHM,114,抗,122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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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2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振步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14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黃振步(下稱被告)因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
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14號判決(下稱本
案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本案判決正本於114年2月24日送達
被告當時所在地即法務部○○○○○○○○而由本人親自收受,是被
告之上訴期間應自本案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4年2月25
日)起算20日,至114年3月16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14年3月
24日始向其所在之監所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已逾法定上訴
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旨。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不認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通訊軟體Li
ne暱稱「MC婷婷知識課堂」、「張怡婷」、「黃光偉」等人
,其並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僅係為了小錢而受通訊軟體Li
ne暱稱「劉育」、「王宏志」等人唆使,於114年1月10日向
告訴人張云綺拿錢時就被逮,故不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罪,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將上開罪名刪除以減輕其
刑云云。
三、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
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監所與
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
,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
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
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
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
,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
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4年2
月21日以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本案判決正本於11
4年2月24日送達被告當時所在地即法務部○○○○○○○○而由本人
親自收受,有本案判決、原審法院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4號影卷第77頁至第
86頁、第89頁),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本案判決合法送達
之翌日(即114年2月25日)起算20日,其上訴期間屆滿日原
為114年3月16日,因當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1日,計至114
年3月17日上訴期間屆滿,然被告遲至114年3月24日始向其
所在之法務部○○○○○○○○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此有刑事上訴
狀上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為憑(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4號卷第5頁),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本件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是
原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違誤,應予
維持。至抗告意旨所指被告不認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其並
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節,洵屬被告所涉犯行之實體事項,
此須由被告合法上訴,方得由上訴審法院加以審酌,而非本
院審酌抗告是否有理由應審究之事項,是抗告意旨顯非可採
。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被告所提之上訴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
無不合。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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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