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3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蘇詠翔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9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蘇詠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蘇詠翔因
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
示「沒有意見」之意見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
、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該案件係屬同一案件,然卻將其分成2份裁
定定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3年度
聲字第414號裁定將附表編號1至8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月,新竹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判決(抗告狀誤載
為113年度執字第4736號,應予更正)將附表編號9至17部分
定應執行刑2年8月,然以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之犯罪日期均
為民國112年2月17日、同年月22日及同年月23日間,是附表
編號1至17均為同一案件,卻分別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各別定
刑,原檢察官所採定刑方式客觀上已屬過度評價,而造成對
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有必要為重新裁定,酌定
對受刑人較有利且刑罰經濟及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請
重新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
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
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
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
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
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
,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
行刑之酌定標準,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
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
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
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映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
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
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抗字第23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
犯罪日期欄,編號6至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如下表),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新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7所示之罪,
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
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從而原審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於各該刑期總和即6年(2年8月+3年4月)之限
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並未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固非無見。
㈡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係於112年
2月17日起至同月24日間密集所犯,犯罪類型、動機、手段
及目的均相同,上開犯行所彰顯之人格面並無不同,責任非
難重複性較高;又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係為保護個
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而本案之被害人財產損失受害金額非低
,但財產法益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法益,於
綜合評價時,行為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程度,仍可為重要之
評價標準。另本案受刑人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非詐欺
集團策畫者或實際實施詐術者,參以前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且本件非無因
所犯數罪分別繫屬審理、定刑,致有於不同案件各為定刑時
,因各次定刑均受法定最低刑度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之限制,而有重複評價之虞。準此,原審酌定本件應執行刑
時,泛謂「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
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
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
素」,未具體詳載其理由,已不無理由欠備之違誤,復未衡
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使受刑人因此獲有
之恤刑利益尚屬偏低,難認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
總價值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使責罰未能相當,未能與裁
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有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本旨
,尚非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受刑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
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又本件定應
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
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
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前述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犯罪時間密接及行為
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前揭定刑
外部及內部界限、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受刑人陳
述意見表示:對已犯罪均已認罪且判刑確定,懇請鈞院對其
定應執行刑為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51頁),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02月17日~112年02月24日 112年02月23日~112年02月24日 112年0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30日 112年06月30日 112年0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09日 112年08月09日 112年08月0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43號 編號1至8曾經新竹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2年02月21日~112年02月24日 112年02月24日 112年02月23日~112年0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997、173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30日 112年06月30日 113年0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09日 112年08月09日 113年0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4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3號 編號1至8曾經新竹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4日 112年0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997、1736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997、173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16日 113年02月16日 113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03月14日 113年03月14日 113年0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6號(編號9至1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1至8曾經新竹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02月16日~112年02月17日 112年02月17日 112年0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6號(編號9至1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02月17日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2日~112年0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6號(編號9至1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16 17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6號(編號9至1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