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000 元,
應徵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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