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28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坤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審交易字第1841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513號)提起上訴,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未上訴;檢察官則對原判決刑度上訴(本院卷第54頁)
。因此,本院僅審理原審量刑是否適法、妥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事故過失責任在被告,告訴人2人並
無過失卻因而受傷,身心痛苦難以言喻,被告至今未與告訴
人和解賠償,原審量刑過輕。
三、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針對量刑上訴的理由:被告未遵行交通
規則肇事,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2
人之傷勢(馬琬薰左側膝部擦挫傷、右側手部擦傷、左側踝
部擦挫傷、左側腕部擦傷;廖双双左側前臂擦挫傷、左側髖
部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左側手部擦挫傷、左側手部擦挫
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中指擦傷)洽談賠償因金額差距過
大致未能達成和解等情狀,均經原判決第2頁量刑審酌,並
無違法、不當。於本院並未產生應加重刑罰之事由,上訴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