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153號
TPHM,114,上訴,3153,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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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韋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2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29號、第
10230號、第15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韋禎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4月
1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為
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茲依
法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
陳」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
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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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