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
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第384條各定有明文。又撤回或
捨棄上訴為訴訟法上之意思表示,被告於撤回或捨棄上訴後
,即喪失上訴權,不得再行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奕辰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4
日上午9時30分本院審理期日中,當庭表示撤回上訴,且明
白表示其知悉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及不得再行上訴救濟之旨
,有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書可徵,被告即喪失上訴權而不得
再提起上訴。被告於撤回上訴後,又向本院提起上訴,顯然
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