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芝穎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
年3月13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93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3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古芝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古芝穎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
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
年4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7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辯護人及
檢察官的意見後,並審酌被告所犯罪行、年齡、身心健康情
形等狀況,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應自114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