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738號
TPHM,114,上訴,1738,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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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ANTOS RAMON OLIVA PADILLA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NTOS RAMON OLIVA PADILLA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七
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ANTOS RAMON OLIVA PADILLA因詐欺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
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灣並無固定住居
所,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且有外籍共犯尚在境外,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4
月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至同年6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於114年6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
人意見後,審酌被告就上開運輸毒品罪嫌已坦認在卷,且依
卷存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
錢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被告
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衡諸其已受上述重刑之諭
知,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
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入境我國行騙,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之住
所,且有外籍共犯在境外可資接應,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
虞,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復考量被告所涉加重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
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
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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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