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647號
TPHM,114,上訴,1647,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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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育宗




選任辯護人 黃柏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誌豪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施育宗王誌豪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育宗王誌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疑重大,其等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被告施育宗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被告
王誌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考量重罪常伴隨脫免刑責
、逃避審判或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
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
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施育宗王誌豪後,審酌全案情節、相關事
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2人所犯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復經本院於114年6月
12日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原審法院判處被告施育宗有期徒
刑16年、被告王誌豪有期徒刑18年),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亦足認被告施育宗王誌豪
本案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前
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
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6月
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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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