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297號
TPHM,114,上訴,1297,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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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璿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486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77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判決意旨略以:
 ㈠被告許璿育前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5日製作載有吳堂安
於109年1月至3月間受領台灣商旅有限公司(下稱:商旅公司
)所發放新臺幣(下同)7萬500元薪資之「在職薪資證明」
等不實內容之薪資證明文件,及表彰吳堂安為商旅公司所有
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駕駛人等不實內容之「
公司(行號)/合作社/車隊代為申請薪資補貼清冊」,並檢
附商旅公司玉山銀行帳號帳戶(下稱:商旅公司玉山銀行帳
戶)存摺影本及薪資補貼業者請款申請書等其他相關資料,
將本案資料送交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
區監理所)審核而行使之,嗣經臺北區監理所承辦公務員審
核後,誤認吳堂安為受補助對象而陷於錯誤,乃核准其申請
薪資補貼案,並分別撥付薪資補貼款共計3萬元至商旅公司
玉山銀行帳戶內,之後被告再偽蓋吳堂安印章,偽造內容為
吳堂安於109年4至6月按月收受上開薪資補貼款之私文書即
不實工資清冊共3份,交予臺北區監理所備查,足生損害吳
堂安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核發上開薪資補貼之正確性。被告所
為上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9252
號向原審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審
易字第757號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接受檢察官指定之4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並於111年7月6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
 ㈡觀之本案起訴意旨及前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均係
於「109年4月25日」偽造在職薪資證明、「公司【行號】/
合作社/車隊代為申請薪資補貼清冊」等文件,雖被告於前
案係送交「商旅公司」之申請薪資補助,於本案則係送交「
台灣大租賃公司」(下稱:台灣大公司)之申請薪資補助等
情,惟查被告係於109年4月28日,「同時」向臺北區監理所
申請。雖前案之告訴人為吳堂安,本案之被害人為黃柏勲
楊景翔,被害人不同,然被告係以一偽造在職薪資證明、「
公司【行號】/合作社/車隊代為申請薪資補貼清冊」等文件
之行為,並同時向臺北區監理所行使,使臺北區監理所陷於
錯誤而給付前案及本案起訴書內所載之金額,係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間顯屬裁判上一罪之
同一案件,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被告前案既經判
決判處罪刑確定,則其本案所犯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判決等語。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本案所為與其前案所實施之犯行
,顯係數行為,應予以分論併罰:原審判決已明確提及,前
案被告係以商旅公司之名義申請薪資補助,本案被告則係以
台灣大公司之名義申請薪資補助;況且本件被害人黃柏勳
楊景翔遭列名之申請清冊亦與前案不同;前案與本案申請補
助之申請文件亦全然不同,從而,難認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為
之犯行有完全一致,且被告犯罪所圖利之公司並非同一,行
為間又部分無合致,顯為不同犯行,原審判決逕認為屬一行
為,無異鼓勵是類利用政府政策之犯罪行為人,盡量蒐集更
多的公司名義、更多的被害人頭,再同時遞交文件遂行違法
申請之犯行。是原審認定被告前案之犯行,與本案之犯行罪
數關係為想像競合,並為免訴之諭知,應有判決不備理由及
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恰,請撤銷原判決
,更為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被告因於109年4月25日製作載有吳堂安於109年1月至3月間受
領商旅公司所發放7萬500元薪資之「在職薪資證明」等不實
內容之薪資證明文件,及表彰吳堂安為商旅公司所有車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駕駛人等不實內容之「公司(
行號)/合作社/車隊代為申請薪資補貼清冊」,並檢附商旅
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薪資補貼業者請款申請書等其
他相關資料,將申請補貼資料送交臺北區監理所審核而行使
之,嗣經臺北區監理所承辦公務員審核後,誤認吳堂安為受
補助對象而陷於錯誤,乃核准其申請薪資補貼案,並分別撥
付薪資補貼款,之後被告再偽蓋吳堂安印章,偽造內容為吳
堂安於109年4至6月按月收受上開薪資補貼款之私文書交予
臺北區監理所備查之前案,經原審地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
57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固堪
予認定。
 ㈡接續犯乃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
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
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
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又刑
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
、集合犯仍評價為一罪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
罰之原則予以論處。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
本質上並非必然具有複次性,立法者亦無兼包含攝、聚多成
一之擬制意思,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接續犯之成立
,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
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
,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
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
互結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時間非同一或密切接近而有一段
差距,彼此之間明確可分,具有各自獨立性,當應將之以數
行為、數罪予以評價;倘硬依接續犯處理,尚嫌評價不足,
亦不符合客觀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1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本案起訴意旨及前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雖記載被告均
係於「109年4月25日」偽造在職薪資證明、「公司(行號)
/合作社/車隊代為申請薪資補貼清冊」等文件,然本案與前
案之被害人均不相同;且被告於前案送交之商旅公司之申請
薪資補助,與本案係送交台灣大公司之申請薪資補助,其所
需繳件之薪資補貼業者請款申請書、公司代為申請薪資補貼
清冊、在職薪資證明書等申請文件亦非同一文件,縱使上開
文件係在同一天製作,惟因製作名義人不同,主管機關於收
受補貼申請案時並無法立即察悉商旅公司、台灣大公司之文
件均係被告所製作,且前案申請文件之送交時間依卷內交通
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112年11月17日北監駕字第112037289
7號函說明:「…二、經查補助人吳堂安之申請資料,係由台
灣商旅有限公司(即昶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
30日向本所臨櫃申請,而張聰銘周文進2人為同一申請清
冊所列駕駛人,爰係為同一次申請。另查黃柏勳、楊景翔之
申請資料,係由台灣大租賃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8日向本所
臨櫃申請,與吳堂安非屬同一次申請案件。三、有關本案各
受補助人申請時間如下:(一)台灣大租賃有限公司申請黃
柏勳、楊景翔之109年補助:109年4月28日。(二)台灣商
旅有限公司(即昶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申請張聰銘、周
文進之109年補助:109年4月30日。」等語(見他字卷第173
頁)。由此可知,被告持前案被害人吳堂安與本案被害人黃
柏勲、楊景翔之相關文件申請薪資補助之時點並非「同時」
為之。原判決認定前案與本案係同一次申請行為,認定事實
有誤。
 ⒉又被告既係於109年4月28日以台灣大公司名義,復於同年月3
0日以商旅公司名義分別向臺北區監理所申請薪資補貼,其
行使上開申請文件之行為,於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依一般
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皆可獨立成罪。又其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非屬預設
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行為
之特徵,即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合併處罰。且上開各
罪本質上亦不必然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施,是在刑法評
價上,均可獨立成罪,尚難認係屬於各個舉動接續實行之接
續犯。是原判決基於上開錯誤之事實認定,逕認被告係以一
偽造私文書行為,並同時向臺北區監理所行使薪資補貼之申
請,使臺北區監理所陷於錯誤而給付前案及本案起訴書內所
載補助金額之行為屬於想像競合犯,認事用法有所違誤。綜
上,檢察官之上訴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應認為有理由
,為維持被告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
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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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