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229號
TPHM,114,上訴,1229,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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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欣琳


曾婉綾




洪峻瑜


李弦



陳明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訴字第780號、113年度訴字第562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
07號、39544號、第47780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2785號、113年度偵字第3295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暨追加起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吳承霈(綽號「
承鋒」,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於民國110年1月間起
至111年4月27日查獲止,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之犯意,出資籌組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先
後邀請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張家榮,及面試有參與犯罪組
織犯意之同案被告陳威廷張宸恩、洪簾晰、盧泳滕、張淨
茹、李叡奇黃祥銘、李品瀧、蔡依璇翁岳呈高宇辰
楊智中吳彥儒張子軒江茹菁郭佳欣林芸嬅、謝侑
諴、鄭安傑(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陳明暘(附表二
編號16、20所示部分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人於附表
一所示之期間,參與犯罪組織及從事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分工
,由吳承霈承租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作為詐欺機房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吳承霈擔任金峯娛樂有限公司(下稱金峯公司)負責人
及金主,並提供手機、電腦設備及申請、購買及租賃社群軟
體IG帳號、支付成員薪資、指揮各成員從事下述之行為,張
家榮係金峯公司合作商,負責申辦IG帳號並加以經營,以吸
引不特定網友追蹤,俟追蹤粉絲具一定規模數量後(即創造
流量),再將IG帳號提供「發文組」成員作為販售運彩分析
報告之用,並管理內部人員及面試應徵新進人員等事務;陳
威廷、張子軒郭佳欣黃祥銘李叡奇張淨茹江茹菁
林芸嬅、李品瀧、謝侑諴、蔡依璇鄭安傑翁岳呈、高
宇辰陳明暘等人為「發文組」成員,由陳威廷擔任「發文
組」組長,指示「發文組」成員,以吳承霈張家榮提供之
IG帳號,刊登「修圖組」成員所偽造之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臺灣運彩公司)發行之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紀錄
圖檔(下稱運動彩券圖檔),並與不特定之網友聯繫、接洽
及提供匯款帳戶以詐取運動彩券分析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主管以陳明暘名義向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申設網際網路
供機房使用;張宸恩、洪簾晰、盧泳滕、吳彥儒楊智中
5人為「修圖組」成員,由張宸恩擔任「修圖組」組長,指
示「修圖組」成員以電腦修圖軟體,竄改運動彩券圖檔之內
容(包括下注金額、中獎結果、中獎金額等),以此方式偽
造運動彩券圖檔之電磁紀錄後,再傳送至LINE群組交由「發
文組」成員加註不實說明後,刊登於IG帳號限時動態而行使
,盧泳滕另提供其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盧泳滕中信銀行帳戶)予吳承霈作為收取款項
之用;被告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李弦樺、陳明暘(除
附表二編號16、20部分外之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1
至24部分)與吳承霈等人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犯意聯絡,由被告錢欣琳為秘書、會計,負責統計及記
帳機房內各項開銷;被告李弦樺為吳承霈之司機,載送吳承
霈收帳、處理機房事務;被告曾婉綾洪峻瑜陳明暘為「
發文組」成員,依同案被告陳威廷指示以同案被告張家榮
供之IG帳號刊登偽、變造之臺彩球賽中獎彩券,並與不特定
網友聯繫接洽及提供匯款帳號、詐取分析費;由「發文組」
成員,聲稱自身為專業球類賽事分析團隊,營造可藉此投資
獲利之假象,並對外販售賽事分析費,再刊登由「修圖組」
偽造之台彩球賽中獎彩券為詐術手段,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
表二所示吳承霈指定之帳戶(被告陳明陽不包括附表二編號
16、20部分)。嗣警方於111年4月27日持原審法院搜索票,
至上址機房及吳承霈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之00
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認被告錢欣琳
就附表二編號1至23部分、被告洪峻瑜就附表二編號1至24部
分、被告曾婉綾就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被告李弦樺就附
表二編號1至24部分、被告陳明陽就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
19、21至24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等罪嫌。
二、本件審理範圍:
 ㈠本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吳承霈張家榮張宸恩、錢欣琳、
陳威廷楊智中、洪簾晰、吳彥儒、盧泳滕、張子軒、張淨
茹、江茹菁李叡奇曾婉綾黃祥銘郭佳欣洪峻瑜
林芸嬅、李品瀧、謝侑諴、蔡依璇鄭安傑翁岳呈李弦
樺、高宇辰、陳明陽涉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決就被告吳
承霈(附表二編號1至24)、張家榮(附表二編號1至24)、張宸
恩(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24部分)、陳威廷(附表二編號
1至24)、楊智中(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24部分)、洪簾
晰(附表二編號14、20、24部分)、吳彥儒(附表二編號1
至15、17至24部分)、盧泳滕(附表二編號1至24)、張子軒(
附表二編號1至24)、張淨茹(附表二編號1至15、18至24部
分)、江茹菁(附表二編號1至24)、李叡奇(附表二編號1至
15、17至24部分)、黃祥銘(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24部
分)、郭佳欣(附表二編號1至24)、林芸嬅(附表二編號14
、20、24部分)、李品瀧(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24部分
)、謝侑諴(附表二編號1至24)、蔡依璇(附表二編號14、2
0、24部分)、鄭安傑(附表二編號1至15、18、20至22、24
部分)、翁岳呈(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24部分)、高宇
辰(附表二編號20、24部分)、陳明陽(附表二編號16、20
部分)部分判處罪刑;另就被告張宸恩被訴附表二編號16部
分、洪廉昕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19、21至23部分、
張淨茹被訴附表二編號16、17部分、李叡奇被訴附表二編號
16部分、黃祥銘被訴附表二編號16部分、李品瀧被訴附表二
編號16部分、蔡依璇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19、21至2
3部分;翁岳呈被訴附表二編號16部分、高宇辰被訴附表二
編號1至19、21至23部分、楊智中被訴附表二編號16部分、
吳彥儒被訴附表二編號16部分、林芸嬅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1
3、15至19、21至23部分、鄭安傑被訴附表二編號16、17、1
9、23部分、陳明陽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1至24
部分判決無罪,及就被告錢欣琳(不包括附表二編號24)、洪
峻瑜曾婉綾李弦樺被訴部分均判決無罪。
 ㈡檢察官僅對被告錢欣琳(附表二編號1至23部分)、被告洪峻瑜
(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被告曾婉綾(附表二編號1至24
部分)、被告李弦樺(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被告陳明
暘(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1至24部分)部分上訴(見
本院卷第225、226、288頁)。被告吳承霈張家榮張宸恩
、錢欣琳、陳威廷楊智中、洪簾晰、吳彥儒、盧泳滕、張
子軒張淨茹江茹菁李叡奇曾婉綾黃祥銘郭佳欣
洪峻瑜林芸嬅、李品瀧、謝侑諴、蔡依璇鄭安傑、翁
岳呈李弦樺、高宇辰、陳明陽均未上訴。
 ㈢故本件審理範圍限於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錢欣琳(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3部分)、洪峻瑜(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曾婉
綾(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李弦樺(附表二編號1至24部
分),及被告陳明暘(附表二號1至15、17至19、21至24部
分)無罪部分。至其餘部分已確定,並非本院審理範圍。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
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
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
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李弦樺、陳明暘
5人涉有前揭加重詐欺等罪嫌,係以同案被告吳承霈等人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錢欣琳等5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告訴人吳侑勳於警詢、證人即告訴人陳駿翔、劉楚樑
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其餘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
指訴、各被害人與「發文組」成員訊息往來翻拍畫面、本案
帳戶交易明細、臺彩回復資料、發文組成員IG帳號訊息截圖
、LINE群組對話翻拍畫面、數位鑑識勘察報告、附表三所示
之扣押物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錢欣琳等5人均堅詞否認有
何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錢欣琳
辯稱:我的工作是會計,有人跟我請款,我把錢給他,及吳
承霈指示我核對買家匯入時間及金額是否正確,但我沒有參
吳承霈等之詐欺等犯行等語;被告曾婉綾辯稱:我的工作
是負責發佈IG貼文及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是吳承霈指示
我做的,但我沒有參與吳承霈等之詐欺等犯行等語;被告洪
峻瑜辯稱:我的工作是負責形象網站,網站主要介紹金峯公
司,內容完全沒有提到彩券賽事分析部分,但吳承霈說公司
有去考取運彩證照,也有從事運彩分析師的同事,我任職第
5、6天被查獲,這段期間都與老闆吳承霈討論網站內容及架
設公司網站,公司招募編輯人才文案張貼104人力網站,但
我沒有參與吳承霈等之詐欺等犯行等語;被告李弦樺辯稱:
我是吳承霈的司機,負責接送吳承霈到他指示的地點,我不
知道有人負責修圖,我沒有參與吳承霈等之詐欺等犯行等語
;被告陳明暘辯稱:我 111年1月18日起在國泰醫院住院治
療到同年2月間,治療期間我沒有參與吳承霈等之詐欺犯行
等語。經查:
 ㈠被告錢欣琳部分:
  被告錢欣琳於偵查中供述:我在金峯公司擔任秘書,工作内
容是整理日報表、月報表、更新帳號文章,金峯公司經營很
多IG帳號,主要更新內容為搞笑梗圖、蠟筆小新影片、圖片
音樂吳承霈負責找廠商談合作,張家榮負責接業配,但
我不清楚合作及業配內容,帳號組(指發文組)會傳業績金
額給我製成報表,但我不清楚是什麼,老闆要我整理、核對
,帳號組給我業績後,我再登入老闆的網銀帳戶,核對金額
是否一致,帳號組管理帳號,修圖組做一些梗圖或老闆交代
的事。我沒有管錢,只有保管零用金,因為我有時要採買
發餐費,每人每天補貼新臺幣(下同)100元餐費。我收到的
業績就是運動彩券的分析收入,帳號組就是在作運彩分析,
我不清楚他們怎麼做,我跟他們沒有交集等語(見偵字第17
907號卷第369至372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承霈於偵
查中證稱:客人匯款的分析費,我會請秘書錢欣琳幫我登記
,她幫我登入網銀看有無匯款,若有匯款,會回報收到客人
款項等語(見偵字第17907號卷第345頁反面)及於原審審理
時供稱:公司帳戶是我在管理,因被害人匯到公司款項太繁
雜,我請錢欣琳幫我核對匯入時間及金額是否正確,帳戶內
金錢提領部分是我本人處理等語(見訴字第780卷一第298至
299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家榮於偵查中證稱:錢欣琳
是會計兼秘書,有管帳、記帳,有餐費、開銷、帳號營運的
費用等語(見偵字第17907號卷第348頁反、349頁)相符。
足認被告錢欣琳雖於金峯公司負責製作日(月)報表、計帳
、核對網銀入帳、管理零用金、採買、更新IG帳號梗圖等庶
務工作之會計兼秘書,並未負責於IG帳號發布台彩中獎彩券
圖檔、運彩貼文或修圖組等工作,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錢欣琳就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自難逕以其在金峯公司從事庶務工作之會計兼秘書,遽
認其涉犯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
 ㈡被告洪峻瑜部分:
  被告洪峻瑜於警詢中供稱:我2週前在104應徵金峯公司工作
,由老闆「承鋒」(即吳承霈)面試,上週三(即111年4月2
0日)開始上班至今(27)日,工作內容是構想行銷企劃及網
站架設,「承鋒」說如果網站行銷效果好的話,我會有獎金
,我才做6天而已,我沒有被分配到IG或LINE帳號,我不知
道金峯公司員工發布偽造之台彩中獎彩券,以吸引不特定網
友購買球賽分析結果等語(見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380至38
2頁),於偵查中供稱:我的工作内容與其他人不一樣,我
今天才第6天班,負責行銷網站,並沒有經手彩券圖等語(
見偵字第39544號卷二第168頁反面),核與證人吳承霈於警
詢中稱:編號十(即洪峻瑜)是新聘員工,負責架設公司網
站等語(見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13頁),且證人張家榮
警詢時供稱:編號十(即洪峻瑜)我認不出來等語(見偵字
第39544號卷一第35頁),並有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在卷可佐
(見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20、40頁)。足認被告洪峻瑜係甫
入職金峯公司6日之新聘員工,係負責架設金峯公司公司網
站及行銷企劃,並非負責偽造運動彩券圖檔之修圖組成員,
亦不知悉發文組成員於IG帳號刊登偽造運動彩券圖檔等工作
,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洪峻瑜就本案加重詐欺
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逕以其從事架設公司網
站之新聘員工,遽認其涉犯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
 ㈢被告曾婉綾部分:
  被告曾婉綾於警詢時供稱:我今(111)年初進入金峯公司,
吳承霈監督我的工作,我畫的内容都是情侶日常的插圖。我
使用的IG帳號「bomb.office」是老闆吳承霈給我,我接手
時該帳號已經營一段時間,我負責用平板繪製插圖給老闆,
老闆會拿這個帳號發一些與運動彩券預測分析有關貼文,吸
引IG粉絲購買這些分析。我沒有發布偽造之台彩中獎彩券,
以吸引不特定網友購買球賽分析結果,我不清楚同事有沒有
發布,但我沒有發布過這些貼文及限時動態等語(見偵字第
39544號卷一第339至344頁);觀之曾婉綾IG帳號「bomb.of
fice」帳戶首頁(見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351頁)及曾婉綾IG
帳號「yywan_」帳戶首頁(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352頁)內容
,確實僅有圖書貼圖,未見有運動彩券圖檔或發文等貼圖。
足認被告曾婉綾僅係吳承霈僱用繪製插圖之美術人員,並未
負責於IG帳號發布台彩中獎彩券圖檔、運彩貼文及限時動態
等工作,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曾婉綾就本案加
重詐欺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逕以其從事繪製
插圖之美術人員,遽認其涉犯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
 ㈣被告李弦樺部分:
  被告李弦樺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吳承霈的私人司機及助理,
於111年1、2月開始工作,平常24小時待命,通常都等老闆
指令,我會去接送他或做他交代的任務,我不清楚公司同事
上班内容,約略知道他們幫公司經營IG,但為何經營IG,我
不知情。吳承霈張家榮陳威廷都沒有告知我發布之台彩
中獎彩券資訊已遭偽、變造等語(見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46
7至471頁),於偵查中供稱:我之前認識老闆吳承霈,我只
是幫他開車的司機,隨傳隨到等語(見偵字第39544號卷二
第168至169頁);核與被告錢欣琳於警詢稱:李弦樺不是公
司員工,公司報表沒有他的薪資紀錄,他算是老闆吳承霈
朋友,幫他開車等語相符(見偵字第39544號卷一第50至59
頁)。足認被告李弦樺僅係吳承霈之私人司機,並非發文組
或修圖組組員,亦未接觸IG發文或修改運動彩券圖檔等工作
,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李弦樺就本案加重詐欺
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逕以其從事無同案被告
吳承霈之私人司機,遽認其涉犯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
 ㈤被告陳明暘部分:
 1.被告陳明暘於金峯公司任職期間自110年8月底起迄至110年1
1月中旬止(見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乙節,業據被告陳明暘
警詢時供述明確,足認被告陳明暘於上開在職期間內,始於
金峯公司上班為「發文組」成員。
 2.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1至24所示之被害人各自遭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起迄時間及歷次匯款時間,均有所不
同(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1至24所載),是被
陳明暘於上開在職期間,與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
1至24所示被害人各自遭詐騙及歷次匯款時間,詳加比對勾
稽後,被告陳明暘僅就附表二編號16、20所示犯行,與附表
二編號16、20「行為人」欄所示其他被告成立共同正犯。
 3.被告陳明暘於原審時自陳:我因為左眼受傷等疾病從111年1
月18日住院到同年2月多出院,當時我在國泰醫院治療,所
以沒有參與該期間犯行等語(見訴字第780號卷二第425頁)
,而依卷附急診檢傷紀錄、急診病歷、門診紀錄單、出院病
摘等資料(見訴字第780號卷二第441至627頁)所示,被告
陳明暘因左眼窩蜂窩性組織炎,於111年1月22日入國泰綜合
醫院治療,於同年月29日出院,並醫囑宜休養2週(見訴字
第780號卷二第605、627頁)。雖被告陳明暘就入院、出院
期間記憶有誤,然其出院後確有休養數日之必要。
 4.此外,卷內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陳明暘就附表二編號
1至15、17至19、21至24所示之犯行,與其他共犯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逕以其曾經一時在金峯公司任職乙事
,即遽認其就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19、21至24所示部分
亦涉有共同加重詐欺等犯行。
 ㈥綜上所述,被告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李弦樺、陳明暘
  所辯,均非全然無據,皆足以採信。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
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錢欣琳等5人有加重詐欺等犯行
。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
上開犯行。檢察官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錢欣琳等5
人有罪之心證,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
其等之認定,即不能證明被告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李
弦樺、陳明暘等5人犯罪。
五、原審同此認定,諭知被告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李弦
陳明暘等5人均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本案是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詐欺機房當場人贓
俱獲並查獲相關事證,且自被告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
李弦樺、陳明暘(下稱被告錢欣琳等5人)及同案被告吳承霈
張家榮張宸恩陳威廷楊智中、洪簾晰、吳彥儒、盧
泳滕、張子軒張淨茹江茹菁李叡奇黃祥銘郭佳欣
林芸嬅、李品瀧、謝侑誠、蔡依璇鄭安傑翁岳呈、高
宇辰之供述,可知被告錢欣琳等5人主觀上對於機房分工知
之甚明,亦明確知悉係在IG帳號上刊登偽造之運動彩券圖檔
,營造只要依據賽事分析報告下注,即可過關中獎或提高中
獎機率之假象,以此方式詐騙被害人,足認被告錢欣琳等5
人主觀上均係欲從事一線機手實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
而參與該詐欺組織,基於詐欺組織機房內各機手縝密分工完
成詐欺犯罪之分工,於參與該詐欺機房時間內,雖未親自實
施某特定被害人之網路詐騙行為,然該詐欺機房內其他成員所
為之詐騙行為,均應可認係被告被告錢欣琳等5人基於自己犯
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且就該詐欺機房內其他成員所
實施之犯罪行為,均認係在加重詐欺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是以,本件被告
錢欣琳就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犯行,被告洪峻瑜曾婉綾
李弦樺就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犯行,被告陳明暘編號1至
15、17至19、21至24所示犯行,當應於各自加入本案詐欺機
房之後,就各次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原審竟未詳予審酌上情
,即為無罪之認定,顯有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
為由,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然查:本件原審已詳敘其證據
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及何以認定被告錢欣琳、洪峻瑜
曾婉綾李弦樺、陳明暘均未參與或分工上開本案詐欺集團
加重詐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等犯行之證據及理由。本件檢
察官所舉之前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錢欣琳等5人有上開加重
詐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自難率以該罪相繩。檢察
官未提新事證,仍執前詞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陳明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追加起訴,檢察官蔡佳恩上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任職期間 (民國) 本案詐欺集團從事之工作 1 吳承霈 110年1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111年4月27日) 金峯公司負責人及金主 提供手機、電腦等設備 申辦、購買及租賃IG帳號並分配給「發文組」 指揮該集團成員從事本件加重詐欺犯罪 2 張家榮 110年1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申辦、經營IG帳號以創造流量 將IG帳號交由吳承霈提供予「發文組」 管理內部人員 3 陳威廷 109年7月底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長 4 張宸恩 110年10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修圖組組長 5 洪簾晰 111年3月2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修圖組組員 6 盧泳滕 110年9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修圖組組員 7 張淨茹 110年12月中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8 李叡奇 110年11月初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9 黃祥銘 110年10月1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0 李品瀧 110年12月1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1 蔡依璇 111年3月10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2 翁岳呈 110年10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3 高宇辰 111年3月28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4 楊智中 110年11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修圖組組員 15 吳彥儒 110年11月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修圖組組員 16 張子軒 110年8月1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7 江茹菁 110年8月間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8 郭佳欣 110年4月27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19 林芸嬅 111年2月底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20 謝侑諴 110年2月22日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21 鄭安傑 111年1月中起迄至本案查獲止 發文組組員 22 陳明暘 110年8月底起迄至110年11月中旬止 發文組組員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行為人 證據 1 吳侑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日前某時,以IG社群軟體(下稱IG)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並向吳侑勳佯稱:購買賽事分析投資就可以中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日20時34分許/3,600元 周欣慧(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告訴人吳侑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495至497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偵39544卷一第498至499頁) 2 陳駿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5日前某時,以IG 帳號「zaxinguan」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並向陳駿翔佯稱:購買賽事分析結果就可以提高中獎機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5日21時46分許/2,800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告訴人陳駿翔於警詢及偵訊(具結)時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500至502頁、偵17907卷第363至365頁)  ②陳駿翔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03至506頁) ③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偵39544卷一第507至508頁) 3 劉楚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4日前某時,以IG「zaxinguan」、「samuel. words」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並向劉楚樑佯稱:購買賽事分析結果就可以提高中獎機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4日17時25分許/3,888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告訴人劉楚樑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509至511頁、偵17907卷第363至365頁)  ②劉楚樑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17至552頁) ③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偵39544卷一第512至516頁) 111年2月5日21時54分許/7,600元 111年2月8日23時53分許/6,000元 111年2月9日18時25分許/9,000元 4 鄭亦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4日前某時,以「IG 帳號「meow._.1017」、「sin._.1017」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並向鄭亦傑佯稱:購買賽事分析可以增加收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6日21時11分許/6,800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鄭亦傑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553至555頁) ②匯款金額明細(偵39544卷一第556頁) 5 鄭永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日前某時,數日以「IG 帳號「sin._.1017」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鄭永松陷於錯誤,認為購買賽事分析勝率很高,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日20時34分許/3,800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鄭永松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557至559頁) ②匯款金額明細(偵39544卷一第560至561頁) 6 黃柏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日前之某時,以「IG 帳號「sin._.1017」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並向黃柏龍佯稱:購買賽事分析可以增加收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6日20時14分許/5,000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黃柏龍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562至564頁) ②黃柏龍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交易結果與收據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65至567頁) 111年2月9日19時14分許/3,800元 7 蔡宗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前之某時,以IG 帳號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蔡宗諺其陷於錯誤,誤認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日19時44分許/3,800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蔡宗諺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568至571頁) ②蔡宗諺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73至574頁) 111年1月7日20時52分許/6,800元 8 趙珮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前某時,以「IG 帳號quotemessage_」、「love_always_x」、「glint.words」等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並假裝為證照分析師向趙珮醕佯以分享中獎的高金額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3日15時14分許/4,500元 賴泓佑(另行起訴)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上揭被告均為首次) ①告訴人趙珮醕於警詢之證述(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836100號第13至15頁、偵39544卷一第575至577頁) ②趙珮醕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836100號第25至31頁) ③趙珮醕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交易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78至582頁) 110年12月15日19時38分許/6,000元 周欣慧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7日18時56分許/5,000元 鄭昌宇(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4日18時15分許/3,888元 周欣慧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鍾明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1日前之某時,以IG 帳號「love_always_x」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鍾明成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中獎率很高,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18時許/ 8,888元 同上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鍾明成於警詢中證述(偵39544卷一第583至585頁) ②鍾明成之台幣活存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86頁) 111年2月4日23時42分許/3,888元 10 陳國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前之某時,每天以IG 帳號 「sin. 1017」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陳國濤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提資報酬率高,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19時38分許/6,800元 同上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陳國濤於警詢中證述(偵39544卷一第587至589頁) ②陳國濤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交易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597至610頁) 111年1月9日21時35分許/6,800元 111年1月11日20時55分許/6,800元 111年1月12日21時17分許/4,800元 111年1月15日23時4分許/9,800元 111年1月17日21時33分許/6,800元 11 詹子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1日前之某時,每天以IG 帳號 「zaxinguan」、 「love_ always_x 」、「chiouhihi」、「whereisslurpee」、「quotemessage_」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詹子誼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1日/2,800元 同上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詹子誼於警詢中證述(偵39544卷一第590至596頁) ②詹子誼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交易截圖(偵39544卷一第597至610頁) 111年2月5日21時28分許/3,600元 12 宋程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5日前之某時,每日以IG 帳號 「sin.1017」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宋程文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5日21時13分許/4,800元 同上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宋程文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11至614頁) ②宋程文之交易結果截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615至617頁) 13 張汝彥(起訴書誤載為張汝燕,應予更正)(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前之某時,每日以IG 帳號 「legotommyig」、「chiouhihi」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張汝彥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17日/3,8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告訴人張汝彥於警詢中證述(偵39544卷一第618至620頁) ②張汝彥之交易結果截圖(偵39544卷一第621頁) 111年2月7日/2萬元 盧泳滕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徐伃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前之某時,以IG帳號「potato_is_coming」、「whereiss1urpee」、「supercute._.cat」、「legotommyig」、「chiouhihi」、「jimmy.s」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徐伃瑄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15日/7,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洪簾晰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蔡依璇 (首次)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林芸謝侑鄭安傑 ①告訴人徐伃瑄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22至625頁) ②徐伃瑄之交易結果截圖(偵39544卷一第626至629頁) 111年2月12日/4,888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4日/2,424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5日/1,225元 同上 111年1月18日/2,600元 同上 111年1月12日/5,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2日/1,688元 盧泳滕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3月11日/2,2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9日/5,500元 同上 111年3月5日/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4日/4,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5日/4,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6日/3,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9日/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5 陳盈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前之某時,以IG帳號 「zaxinguan」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陳盈元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9日18時52分許/7,500元 周欣慧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陳盈元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30至632頁) 16 程瀚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以IG帳號「whereislurpee」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程瀚奕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1時許/6,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盧泳滕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陳明暘 ①告訴人程瀚奕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34至636頁) ②程瀚奕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638至650頁) 110年8月7日20時許/9,000元 110年8月8日/9,000元 110年8月9日2時許/7萬2,000元 110年9月21日/8,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6日/3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17 柯艾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以IG帳號「whereislurpee」 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柯艾伶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預測明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3,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諴 ①告訴人柯艾伶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51至653頁) ②柯艾伶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截圖(偵39544卷一第654至655頁) 110年10月17日/6,000元 110年10月19日/9,000元 110年10月21日/1萬8,888元 110年10月28日/8,000元 110年12月9日/8,000元 18 黃建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5日前某時,以IG帳號「glint, words」、 「love_always_x」、「vx.words」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黃建翔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5日20時1分許/5,000元 周欣慧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黃建翔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56至659頁) ②黃建翔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1年內交易明細結果截圖(偵39544卷一第661至657頁) 111年1月27日23時9分許/5,000元 111年2月2日23時12分許/3,600元 19 余柏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前嬣某時,以IG帳號「legotommyig」、「whereislurpee」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余柏衡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0日/6,000元 盧泳滕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諴 ①告訴人余柏衡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68至670頁) ②余柏衡之交易截圖(偵39544卷一第671至672頁)   110年11月11日/1萬1,110元 110年11月16日/9,000元 110年11月22日/6,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3日/9,000元 110年11月28日/8,000元 110年12月22日/5,000元 20 楊耀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以IG帳號「whereislurpee」、「love_always_x」 、「legotommyig」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楊耀震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5日/6,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洪簾晰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蔡依璇 翁岳呈 高宇辰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林芸謝侑鄭安傑 陳明暘 ①告訴人楊耀震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73至676頁) ②楊耀震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交易截圖(偵39544卷一第677至682頁)  110年8月7日0時許/6,000元 110年8月7日20時許/9,000元 110年8月9日19時許/9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日/6,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6日/8,000元 110年9月7日/3,000元 110年9月8日/3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6日/5,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1日/1,414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15日/1,888元 21 陳邑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前某時,以IG帳號 「zaxinguan」 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陳邑倫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1日21時41分許/3,600元 周欣慧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陳邑倫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83至685頁) ②陳邑倫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686至688頁) 111年2月2日20時28分許/3,600元 22 陳皇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5日前某時,以IG帳號 「sin. 1017」 刊登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動態,致陳皇青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5日20時7分許/4,800元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鄭安傑 ①被害人陳皇青於警詢之證述(偵39544卷一第689至691頁) ②陳皇青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偵39544卷一第692至694頁) 111年2月9日19時10分許/3,800元 23 邱述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以IG帳號「love_ always_x」、「legotomintig」、「potato_is_coming」佯稱下注足球有高賠率,致邱述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7日1時49分許/1萬2,000元 盧泳滕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翁岳呈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謝侑諴 ①告訴人邱述暐於警詢之證述(偵47780卷第13頁) ②邱述暐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交易收據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47780卷第62至68頁) 110年12月8日1時44分許/6,000元 110年12月9日1時43分許/3萬元 110年12月10日1時49分許/2萬3,000元 24 曾家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以IG帳號「love_ always_x」、「legotomintig」、「potato_is_coming」佯稱下注足球有高賠率,致曾家宜陷於錯誤,誤信賽事分析結果能準確分析賽事,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日19時49分/8,888元 盧泳滕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承霈 張家榮 陳威廷 張宸恩 洪簾晰(首次) 盧泳滕 張淨茹 李叡奇 黃祥銘 李品瀧 蔡依璇 翁岳呈 高宇辰(首次) 楊智中 吳彥儒 張子軒 江茹菁 郭佳欣 林芸嬅(首次) 謝侑鄭安傑 ①告訴人曾家宜於警詢之證述(偵42785卷第8至9頁) ②曾家宜與機房成員之Ig訊息翻拍照片、轉帳明細擷圖(偵42785卷第68至82頁) 111年2月12日12時17分/3,000元 111年2月12日19時28分/3,000元 111年2月22日18時35分/2,888元 111年2月23日18時47分/2,888元 111年2月24日16時59分/2,888元 111年2月26日17時5分/2,888元 111年3月2日19時26分/3,888元 111年3月3日19時12分/3,888元 111年3月4日19時47分/2,888元 111年3月6日22時53分/2,888元 111年3月8日19時57分/3,888元 111年3月19日20時44分/3,000元 111年4月1日20時8分/1,414元 周明𦒋(另案審結)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1日22時30分/2,222元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沒收與否) 1 iPhone 13 Pro Ma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吳承霈 應予沒收。 2 iPhone 13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吳承霈 應予沒收。 3 iPhone 廠牌灰色手機 1支 吳承霈 不予沒收。 4 iPhone 廠牌手機(螢幕破損) 1支 吳承霈 不予沒收。 5 iPhone 廠牌藍色手機 1支 吳承霈 不予沒收。 6 iPhone 13廠牌手機 1支 吳承霈 不予沒收。 7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子軒 應予沒收。 8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子軒 應予沒收。 9 ASU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子軒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10 iPad mini平板 1台 張子軒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11 iPhone 13 PRO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家榮 應予沒收。 12 iPhone 11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家榮 應予沒收。 13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祥銘 應予沒收。 14 iPhone 13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祥銘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15 iPhone X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洪簾晰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16 iPhone 13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郭佳欣 應予沒收。 17 iPhone 8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郭佳欣 應予沒收。 18 iPhone 11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洪峻瑜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19 小米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洪峻瑜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0 iPhone 12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品瀧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1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品瀧 應予沒收。 22 iPhone 11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叡奇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3 iPhone X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叡奇 應予沒收。 24 iPhone 12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威廷 應予沒收。 25 iPhone 13 Pro Ma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威廷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6 iPhone 13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謝侑諴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7 iPhone 13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吳彥儒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8 iPhone S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盧泳滕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29 iPhone 13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盧泳滕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0 iPhone 6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弦樺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1 iPhone 7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弦樺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2 iPhone 13 ProMA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弦樺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3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淨茹 應予沒收。 34 iPhone 13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淨茹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5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芸嬅 應予沒收。 36 iPhone 12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芸嬅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7 iPhone 12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茹菁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8 iPhone 6廠牌手機 1支 江茹菁 應予沒收。 39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茹菁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40 iPhone X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宇辰 應予沒收。 41 iPhone 11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1支 高宇辰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42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蔡依璇 應予沒收。 43 iPhone 12 Pro Ma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天峰藍色,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蔡依璇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44 iPhone 13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宸恩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45 iPhone XR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楊智中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46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錢欣琳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47 iPhone 廠牌手機 1支 錢欣琳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48 iPhone 13 Pro 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錢欣琳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49 iPhone X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翁岳呈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50 iPhone 12 ProMA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 1支 翁岳呈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51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鄭安傑 應予沒收。 52 SAMSUNG廠牌手機 1支 鄭安傑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53 iPhone X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曾婉綾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54 iPad Pro平板 1台 曾婉綾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55 打卡鐘 1台 吳承霈 應予沒收。 56 打卡紙 20張 吳承霈 應予沒收。 57 教戰守則 1份 吳承霈 應予沒收。 58 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兌獎暨退款收據 1份 吳承霈 應予沒收。 59 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鄭安傑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60 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蔡依璇 私人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61 APPLE筆記型電腦 1台 錢欣琳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62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吳承霈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63 DELL筆記型電腦 1台 洪峻瑜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64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李弦樺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65 臺灣運動彩券 1份 郭佳欣 應予沒收。 66 臺灣運動彩券 1份 高宇辰 應予沒收。 67 白板 1塊 吳承霈 應予沒收。 68 監視器(含主機) 2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69 電腦(含滑鼠、主機、螢幕、鍵盤) 1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0 電腦(含滑鼠、主機、螢幕、鍵盤) 1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1 電腦(含滑鼠、主機、螢幕、鍵盤) 1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2 電腦(含滑鼠、主機、螢幕、鍵盤) 1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3 電腦(含滑鼠、主機、螢幕、鍵盤) 1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4 電腦(含滑鼠、主機、螢幕、鍵盤) 1組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5 員工帳冊名冊 4本 吳承霈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76 打卡紀錄 1份 吳承霈 應予沒收。 77 房屋租賃契約書 1份 吳承霈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78 網路徵才廣告契約 2份 吳承霈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79 金峯娛樂公司雇傭合約 1份 吳承霈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80 IG轉讓契約書 6張 吳承霈 應予沒收。 81 金峯娛樂紅包袋 2袋 吳承霈 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82 現金新臺幣116萬1,000元(置於保險庫) 不予沒收。 83 公司章 4顆 不予沒收。 84 華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及私章 1份 不予沒收。 85 現金新臺幣212萬200元(置於客廳) 不予沒收。 86 現金新臺幣80萬元 (註:每束10萬元) 吳承霈 ①扣押處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之00吳承霈居所。 ②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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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峯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