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粟振庭
指定辯護人 李嘉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粟信富
粟斌容
王曉清
粟振家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文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488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18號、第1818號、第1188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之六編號5、6沒收欄所示就粟斌容之犯罪所
得沒收部分、附表一之六編號9、10、12沒收欄所示就王曉清之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粟振庭、粟信富、粟振家、粟斌容、粟思源(粟思源已於民
國111年7月10日死亡,由原審法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未經上
訴已確定)為兄弟;王曉清則為粟振庭等5人之兄弟粟元瀚
(已歿)之配偶(粟信富、粟振家僅針對科刑上訴,粟斌容
、王曉清則僅針對科刑及沒收上訴,下列犯罪事實就其4人
作為量刑審酌)。
㈠詎粟振庭、粟信富、粟思源、粟振家、粟斌容、王曉清均明
知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自99
年3月18日起為粟信富、粟振家所共有,無償供粟振庭、粟
思源、王曉清居住,且粟斌容自100年間起即居住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並未居住在系爭房屋內,粟信富
、粟振家與粟振庭、粟思源、王曉清、粟斌容就系爭房屋無
租賃關係,粟振庭、粟思源、王曉清、粟斌容亦無給付租金
之事實,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粟振庭、粟信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年8月30日,以粟信
富為出租人,粟振庭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1萬元,租期105年8月30日至108年8月30日,為期3年
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又由粟振庭分別於附表一之一編號1
、2所示時間,持以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
)申請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
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
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一
編號1、2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金額補
助款匯入粟振庭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2.粟振庭、粟信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8年7月18日,以粟信
富為出租人,粟振庭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元,
租期108年8月31日至113年8月30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
賃契約,又由粟振庭分別於附表一之一編號3、4所示時間,
持以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及109年
度租金補貼,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
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
之一編號3、4所示公文書,嗣附表一之一編號3部分因都發
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惟附表一之一編號4部分,
經粟振庭提起行政救濟後,訴願機關撤銷都發局原駁回申請
之處分,命都發局另行作成處分,都發局因而核定粟振庭之
109年度租金補貼資格,並將附表一之一編號4所示金額補助
款匯入上開粟振庭名下郵局帳戶,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
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3.粟斌容、粟振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6年6月1日,以粟振
家為出租人,粟斌容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8,500元
,租期106年6月1日至107年6月1日,為期1年之系爭房屋租
賃契約,又由粟斌容於106年8月2日,持以向都發局申請如
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惟
經都發局告知應補正租賃契約中之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後
,粟斌容即與粟振家重新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
期106年6月1日至108年6月1日,為期2年,簽約日期仍維持
為106年6月1日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隨後由粟斌容於附表
一之二編號1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補正申請如附表一之
二編號1所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
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公文書,
並將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粟斌容名下郵局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都發
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4.粟斌容、粟振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上開為期2年(106年6
月1日至108年6月1日)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據,由粟斌容
於附表一之二編號2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如附表一
之二編號2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
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二編號2所示公文書,並
將附表一支二編號2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粟斌容上開郵局帳
戶,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5.粟斌容、粟振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8年5月20日,以粟振
家為出租人,粟斌容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
元,租期108年5月20日至111年5月20日,為期3年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又由粟斌容分別於附表一之二編號3、4所示時
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及1
09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
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二編號3、4所示公文書,嗣因都發
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
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6.王曉清、粟信富、粟振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8月1日,以粟信富為出租人,王曉清為承租人,由粟振庭
教導或協助粟信富、王曉清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
租期106年8月1日至109年8月1日,為期3年之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又由粟振庭代王曉清分別於附表一之三編號1、2、3
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如附表一之三編號1、2、3所
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
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三編號1、2、3所示公文書,並將
附表一之三編號1、2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王曉清名下郵局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惟附表一之三編號3
部分則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
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7.王曉清、粟信富、粟振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9
年8月1日,以粟信富為出租人,王曉清為承租人,由粟振庭
指示粟信富、王曉清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9
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又由粟振庭代王曉清於附表一之三編號4所示時間,持以向
都發局申請附表一之三編號4所示年度之租金補貼,致都發
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
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三編號4所示公文
書,並將附表一之三編號4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王曉清名下
上開郵局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
性。
8.粟思源、粟信富、粟振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8月1日,以粟信富為出租人,粟思源為承租人,由粟振庭
教導或協助粟思源、粟信富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
租期107年8月1日至110年8月1日,為期3年之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並由粟振庭代粟思源於附表一之四編號1、2所示時間
,持以向都發局申請附表一之四編號1、2所示年度整合性住
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
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
表一之四編號1、2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四編號1所示
金額補助款匯入粟思源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號)。惟附表一之四編號2部分則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
未撥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
確性。
9.粟思源、粟信富、粟振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9
年8月1日,以粟信富為出租人,粟思源為承租人,由粟振庭
教導或協助粟思源、粟信富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3000元,
租期109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並由粟振庭代粟思源於附表一之四編號3所示時間,
持以向都發局申請附表一之四編號3年度租金補貼,致都發
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
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四編號3所示公文
書,並將附表一之四編號3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粟思源名下
上開郵局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
性。
㈡粟振庭於108年1月1日前某時,因與趙致鴻交易報廢機車而取
得趙致鴻國民身分證影本,又因前開自己作為承租人申請租
金補貼,或協助王曉清、粟思源申請租金補貼,因此取得作
為出租人之粟信富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存摺、印章。粟振庭明知趙致鴻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
爭房屋,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粟振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
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08年1月1日,未
經粟信富、趙致鴻同意或授權,冒用粟信富、趙致鴻名義,
以粟信富為出租人,趙致鴻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
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
粟信富印章印文11枚,偽簽趙致鴻姓名2次,盜刻趙致鴻印
章後蓋用印文1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
。又粟振庭於108年8月8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度租金
補貼申請書上偽簽趙致鴻姓名6次,並將上開偽造系爭房屋
租賃契約、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趙致鴻國民身分證影
本、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
,偽造表示趙致鴻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
補貼方案,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
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趙致鴻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
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
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1B07946號公文書,後因申請資格
不符遭駁回申請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利用粟信富、
趙致鴻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趙致鴻及都發
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2.粟振庭於收受都發局於108年10月30日以北市都服字第10831
03516號函文駁回上開申請後,明知未經趙致鴻同意或授權
,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1月15日冒用
趙致鴻名義,在訴願委任書上偽簽趙致鴻姓名1次,並蓋用
上開盜刻趙致鴻印章印文4枚(起訴書漏計騎縫處尚有3枚)
,偽造訴願委任書,又以趙致鴻受任人名義出具偽造之訴願
狀,並在訴願狀上蓋用上開盜刻趙致鴻印章印文6枚(起訴
書漏計騎縫處尚有4枚),持偽造之訴願委任書及訴願狀向
臺北市政府行使,偽造表示趙致鴻對都發局上開行政處分不
服,足以生損害於趙致鴻及臺北市政府關於行政管理正確性
。
3.臺北市政府於109年2月15日以府訴二字第1096100277號訴願
決定書駁回上開訴願後,粟振庭明知未經趙致鴻同意或授權
,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9年2月18日冒用趙
致鴻名義,在委任書上偽簽趙致鴻姓名1次,並蓋用上開盜
刻趙致鴻印章印文1枚,偽造委任書,又以趙致鴻名義出具
偽造之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狀,並在該份書狀上蓋用上開
盜刻趙致鴻印章印文2枚,持偽造之委任書及行政訴訟聲請
訴訟救助狀向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行使,偽造表示趙致鴻對臺
北市政府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欲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訴訟救
助,嗣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6號、109年
度救字第64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則以109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另以109
年度簡字第86號裁定駁回上開行政訴訟,均足以生損害於趙
致鴻。
㈢粟振庭於108年9月9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邱健民國民身
分證影本後,明知邱健民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亦未
在粟振庭擔任代表人之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任職,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邱健民之同意或授權
,冒用粟信富、邱健民名義,以粟信富為出租人,邱健民為
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3
年12月3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
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粟信富印章印文5枚,偽簽邱健
民姓名2次、盜刻邱健民印章後蓋用印文5枚,偽造上開內容
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粟振庭於108年9月9日,接續前
開犯意,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
書上偽簽邱健民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邱健
民國民身分證影本、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粟
振庭出具之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在職證明書寄送至都發局行
使之,偽造表示邱健民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
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
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邱健民有上開偽
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
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1147號公文書,
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
法利用粟信富、邱健民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
、邱健民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㈣粟振庭於108年1月1日前某時,因與趙致鴻交易報廢機車而取
得趙致鴻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明知趙致鴻未曾向粟信富承租
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
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
趙致鴻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趙致
鴻名義,以粟信富為出租人,趙致鴻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
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
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
次,盜蓋粟信富印章印文11枚,偽簽趙致鴻姓名2次,蓋用
上開盜刻趙致鴻印章印文10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
賃契約1份。又粟振庭於108年9月18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
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趙致
鴻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協
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趙致鴻國民身分證
影本、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
之,偽造表示趙致鴻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
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
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趙致鴻有上開偽造
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
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1631號公文書,後
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
利用粟信富、趙致鴻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
趙致鴻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㈤緣陳威善之國民身分證於106年7月15日上午7時40分至同日上
午11時10分許,在停放於臺北市○○區○○○○○○○○○00號停車格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上遭他人竊取,粟振庭竟分別為
下列犯行:
1.粟振庭明知上揭陳威善之國民身分證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
於106年7月15日至108年9月18日間某時,基於收受贓物之犯
意,以不詳方式收受陳威善之身分證。
2.粟振庭明知陳威善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陳威善之同意或授權,
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陳威善名義,以粟信富為出
租人,陳威善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
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粟信富印章印
文11枚,偽簽陳威善姓名2次,盜刻陳威善印章後蓋用印文1
2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粟振庭於10
8年9月18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
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陳威善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
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
租金補貼申請書、陳威善國民身分證影本、粟信富名下上開
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陳威善欲
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
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陳威善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
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
職掌之編號108B01990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
未撥款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利用粟信富、陳威善之
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陳威善及都發局對租金
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㈥緣鄧光倍於108年9月間,為委託粟信富代領臺北市北投區一
德里垃圾焚化廠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提貨券,而將其
國民身分證交予粟信富。粟振庭則於108年9月20日前某時,
以不詳方式,自不知情之粟信富處,取得鄧光倍之國民身分
證影本後,明知鄧光倍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鄧光倍之同意或授
權,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鄧光倍名義,以粟信富
為出租人,鄧光倍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
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粟信富
印章印文9枚,偽簽鄧光倍姓名2次,盜刻鄧光倍印章後蓋用
印文1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粟振
庭於108年9月20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
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鄧光倍姓名5次,並將
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
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鄧光倍國民身分證影本、粟信富名
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鄧
光倍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
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
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鄧光倍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
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
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1996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
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利用粟信富、鄧
光倍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鄧光倍及都發局
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㈦粟振庭於108年9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黃得豪之國民身分
證影本後,明知黃得豪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黃得豪之同意或授
權,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黃得豪名義,以粟信富
為出租人,黃得豪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
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粟信富
印章印文8枚,偽簽黃得豪姓名2次,盜刻黃得豪印章後蓋用
印文9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粟振庭
於108年9月11日,接續前開犯意,未經英洋有限公司(下稱
英洋公司)及張正德之同意或授權,盜刻英洋公司、張正德
印章後蓋用印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偽造黃得豪任職於英
洋公司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
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黃得豪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
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
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黃得豪國民身分證影本、粟信
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
示黃得豪係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
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
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黃得豪有上
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
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001號公文
書,後因黃得豪資格不符,經都發局於108年10月23日以北
市都服字第1083100945號函駁回申請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
式違法利用粟信富、黃得豪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
信富、黃得豪、英洋公司、張正德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
之正確性。
㈧粟振庭於107年6月5日前某時,以代李思齊租賃新北市淡水區
房屋供其居住及申請租屋補助為由,向李思齊取得其國民身
分證影本,又粟振庭明知李思齊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
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李思齊之
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李思齊名義,
以粟信富為出租人,李思齊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
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
粟信富印章印文11枚,偽簽李思齊姓名2次,盜刻李思齊印
章後蓋用印文1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
。又粟振庭於108年9月20日前某日,接續前開犯意,未經英
洋公司及張正德之同意或授權,蓋用上開盜刻之英洋公司、
張正德印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偽造李思齊任職於英洋公
司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於108年9月20日,在108年度協助單
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李思齊姓名5次,
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年度
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李思齊國民身分
證影本、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
使之,偽造表示李思齊係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
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
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李思齊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
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
02002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
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利用粟信富、李思齊之個人資料,而足
以生損害於粟信富、李思齊、英洋公司、張正德及都發局對
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㈨緣王浚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於107年1月13日下午5時至同日晚
間7時許,在停放於臺中市○○區○○00巷○○○○號碼000-0000號
車輛上遭他人竊取,粟振庭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粟振庭明知上揭王浚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來源不明之贓物
,竟於107年1月13日至108年9月17日間之某時,基於收受贓
物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收受王浚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粟振庭明知王浚德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王浚德之同意或授權,
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王浚德名義,以粟信富為出
租人,王浚德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
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粟信富印章印
文11枚,偽簽王浚德姓名2次,盜刻王浚德印章後蓋用印文1
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粟振庭於10
8年9月15日,接續前開犯意,未經英洋公司及張正德之同意
或授權,偽簽張正德姓名1次,蓋用上開盜刻之英洋公司、
張正德印文各1枚於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王浚德任職於英
洋公司之員工在職證明書1份,又於108年9月17日,在108年
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王浚德姓
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員工在職證明
書、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王
浚德國民身分證影本、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
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王浚德為英洋公司員工,欲向
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
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王浚德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
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
掌之編號108B02005號公文書,後因王浚德資格不符,經都
發局於108年10月24日以北市都服字第1083101857號函駁回
申請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利用粟信富、王浚德之個
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王浚德、英洋公司、張正
德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㈩緣黃勇倫在停放於臺中市○○市○○區○○街00巷00號前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放置其個人包包,包包內有其個人
國民身分證影本、張為盛簽立之面額15萬元之支票1張(票
據號碼:0000000號)、張淑美簽立之面額各15萬元本票2張
(票號:471734、471735號)等物,上開物品於107年2月4
日凌晨2時許,遭不詳之人以擊破車窗侵入之方式竊取,黃
勇倫於同日上午發現財物遭竊後,旋報警處理,惟遭竊財物
並未為警尋獲。嗣於108年2月11日,粟振庭前往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天成醫院」急診室就診時,在等候區地面
發現並拾得裝有黃勇倫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前開3紙票據之信
封袋,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粟振庭明知信封袋內之黃勇倫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前開3紙票
據(下稱系爭票據)應為他人遺失之物,仍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黃勇倫之國民身分
證影本據為己有;另於拾得後翌日即108年2月12日,持系爭
票據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北投分局)關渡派
出所報繳拾得物,復於109年2月27日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士林簡易庭提起對張淑美請求給付報酬之民事訴訟(此民
事事件經移轉管轄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小
字第54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小上字第1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粟振庭明知黃勇倫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黃勇倫之同意或授權,
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黃勇倫名義,以粟信富為出
租人,黃勇倫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
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蓋粟信富印章印
文5枚,偽簽黃勇倫姓名2次,盜刻黃勇倫印章後蓋用印文6
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粟振庭於108
年9月5日,接續前開犯意,未經英洋公司及張正德之同意或
授權,蓋用上開盜刻之英洋公司、張正德印文各1枚於在職
證明書,偽造黃勇倫任職於英洋公司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
於108年9月16日,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
補貼申請書上偽簽黃勇倫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
育租金補貼申請書、黃勇倫國民身分證影本、粟信富名下上
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黃勇倫
為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
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粟信富名下上開郵
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黃勇倫有上開偽造系
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
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008號公文書,後因
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粟振庭以此方式違法利
用粟信富、黃勇倫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粟信富、黃
勇倫、英洋公司、張正德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
粟振庭於108年間某時,因與周明軍交易機車而取得周明軍國
民身分證翻拍照片後,明知周明軍未曾向粟信富承租系爭房
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
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粟信富、周明軍
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1日,冒用粟信富、周明軍名義
,以粟信富為出租人,周明軍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
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
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粟信富姓名2次,盜
蓋粟信富印章印文6枚,偽簽周明軍姓名2次,盜刻周明軍印
章後蓋用印文5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
又粟振庭於108年9月15日,接續前開犯意,未經英洋公司及
張正德之同意或授權,蓋用上開盜刻之英洋公司、張正德印
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偽造周明軍任職於英洋公司之在職
證明書1份,又於108年9月19日,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
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周明軍姓名5次,並將上開
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年度協助單身
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周明軍國民身分證照片影
本、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
,偽造表示周明軍為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
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
粟信富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周
明軍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
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70
7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粟振
庭以此方式違法利用粟信富、周明軍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
損害於粟信富、周明軍、英洋公司、張正德及都發局對租金
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粟振庭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獨資商號「粟師傅傳統
整復推拿」之登記負責人(實際上為粟信富所經營),因此
取得並使用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之大小章。粟振庭於108、1
09年間,為使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可順利取得臺北市北投區
公所公開招標之標案,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於108年12月間,辦理「臺北市北投區公
所109年度事務工友(協辦登記業務)委外」勞務採購案(
下稱甲採購案),採公開招標及底價最低標方式辦理,粟振
庭因恐參與投標廠商未達3家,且為使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順利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2月11日前某時,未經英洋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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