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26號
TPHM,114,上易,2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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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楚皓



          
鍾竣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易字第82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81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
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
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楚皓為欣俊實業有限公
司(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下稱欣俊公司)負責人
,其與被告鍾竣宇(下合稱被告2人)均明知欣俊公司所營
業項目為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金屬
容器製造業、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模具製造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五金
批發業、水器材料批發業、電器批發業、廚具、衛浴設備安
裝工程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被告2人復均明知欣俊公司並無買賣「NVIDIA 1660S 8
卡機(下稱本件礦機)」等情,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0號微風南山百貨公司某咖啡廳内,推由被
鍾竣宇向告訴人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福公司)
之代理人陳繼誠加拿大籍英文名:Jin-Cherng Dennis
Chen;下稱陳繼誠)佯稱:欣俊公司欲出售本件礦機15台與
萬福公司,雙方並約定每台礦機單位為2.07231顆乙太幣(
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15台礦機合計共232萬
5,000元),復以欣俊公司可代為保管本件礦機,並由被告
彭楚皓出具欣俊公司「以(乙)太幣礦機訂購單」(下稱訂
購單)以取信萬福公司代理人陳繼誠,致其誤信而陷於錯誤
,遂依被告鍾竣宇指示,於110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間,依
約給付本件礦機(第1台至第10台)之70%頭期款,及(第11
台至第15台)之27%尾款(共計約當225萬5,250元,計含現
金21萬元及乙太幣【ETH】10.141795顆、泰達幣【USDT】2
萬5461.57顆等虛擬貨幣)等款項予被告鍾竣宇,而以此方
式詐得上開款項。嗣被告2人屆期以工程延遲為由,本件礦
機暫由欣俊公司保管而遲未交付本件礦機,經萬福資訊公司
屢次催促,被告彭楚皓方稱欣俊公司並無礦機可供交付萬福
公司,並否認欣俊公司曾因出售本件礦機而與萬福公司簽約
等情,萬福公司至此始悉受騙,因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罪嫌。經審理結果
,認為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前述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因而
諭知被告2人無罪。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說明其證據取捨及
判斷之理由。本院認原判決所持理由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爰予維持,依前揭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被告鍾竣宇收取採購顯示卡等設備
訂金後,並未採買相關設備,始終無法提出交付予陳繼誠
礦取得之虛擬貨幣或流程紀錄,亦無法提供購買輝達公司品
牌之顯示卡進貨記錄或資料;⑵被告鍾竣宇先前竊電之前案
行為期間均在本案詐欺締約時點(即110年11月下旬)前,
自其前案記錄可知其以電腦演算法挖礦取得虛擬貨幣之行為
模式,均係以竊取電力規避龐大電費,而被告彭楚皓自110
年11月至同年4月及111年3月間,提供欣俊公司帳戶供詐騙
集團使用,先後經法院判決有罪,被告彭楚皓係因經濟陷於
窘迫而配合被告鍾竣宇,佯裝可提供欣竣公司門市場地與電
力供電腦設備挖礦使用,被告鍾竣宇則以過往挖礦取得虛擬
貨幣實績取信陳繼誠陳繼誠誤信而陷於錯誤,陸續給付高
額訂金;⑶原審法院未給予告訴代理人檢閱被告鍾竣宇所提
出之隨身碟,未就被告鍾竣宇所稱存放礦機處予以調查,及
未調取立曜電腦有限公司出售電腦與顯示卡之統一發票以查
明被告鍾竣宇是否確有依約採購,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
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本院除援引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理由如下: 
 ㈠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
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
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
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
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
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
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
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
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而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
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
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
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
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
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
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
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
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彭楚皓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下稱檢詢)、原審
及本院供稱:鐘竣宇是我妹夫,其與萬福公司洽談買賣事宜
,欣俊公司和萬福公司只有礦機託管契約,萬福公司所簽訂
的契約、訂購單都是跟鍾竣宇簽訂,我是被萬福公司的承辦
人(即陳繼誠)騙去蓋章,他們說要用公司名義才能將礦機
交給我託管,欣俊公司沒有收受任何價款、亦無引進礦機;
以太幣礦機訂購單上欣竣公司之大小章雖是我蓋的,但我是
陳繼誠騙去蓋章,陳繼誠說若要給欣俊公司託管,就要簽
這張,讓他可以跟萬福公司交代,支付款項簽收單上是萬福
公司繕打;鍾竣宇和萬福公司之買賣糾紛鬧到欣竣公司,我
鍾竣宇到現場跟萬福公司的人處理,欣竣公司給陳繼誠
貨之礦機是鍾竣宇帶來的,當時驗貨是驗1台,後面有來3大
箱,鍾竣宇有把顯卡組裝成礦機,但我不曉得這些東西後來
的流向;實體庫存計算表上是我簽名和用印,但因陳繼誠
一定要我簽名用印才願意讓我託管本案礦機,交貨單也是陳
繼誠說他要回去跟萬福公司交代、應付萬福公司,內容是陳
繼誠唸給我聽,陳繼誠還去跟上引水產店家借印泥要我蓋章
,我們約在110年12月初在臺北市建國南北高架橋附近的上
引水產時簽;鍾竣宇是工程師,鍾竣宇原本跟我說本案礦機
交給我託管,扣除電費、租金、保全等費用,約每月每台礦
機會有1,000元之收益,我還為了要託管本案礦機,還自行
建置廠房電機設備,但沒有交付礦機、我也沒收到任何款項
等語(見他2524卷第78至81頁;偵20481卷第76至77頁;易8
25卷㈠第52至53頁;本院卷第294頁),及被告鍾竣宇於檢詢
、原審及本院供稱:陳繼誠曾經跟我在2、3年前交易過,當
時交易大概有150萬元,這次交易是陳繼誠主動聯絡我,他
說他是萬福公司的人,陳繼誠說萬福公司想要汰換以前的舊
機器;陳繼誠有給我現金21萬元、以太幣10.141795顆、泰
達幣2萬5461.57顆,陳繼誠說是頭期款;當時陳繼誠跟我買
礦機給我的,我有叫陳繼誠到新竹縣○○鎮○○路○段000號(即
欣俊公司)現場驗貨、他有來驗機,顯示卡的序號也是陳繼
誠去現場抄的,我也有叫他來拿礦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陳繼誠說他要託管,陳繼誠的意思是叫我礦機不要賣市場
價,我原本礦機1台賣25萬元,但陳繼誠後來要用託管作議
價合作,他說從後面託管費賺萬福公司的錢,我就說可是這
樣就要替你們萬福公司墊錢買東西,陳繼誠說都老客戶了,
所以礦機1台價格砍到15萬元,陳繼誠一直拖款項、我一直
催他,礦機在工廠,現在也生鏽了,礦機是在桃園光復路
NOVA買、跟黃學彥的廠商進貨;陳繼誠說他要跟萬福公司交
代,後面會付款,所以要我先簽支付款項簽收單,我才會先
簽給他,這些過程我有對話紀錄,我有驗機的現場照片、錄
影檔案,錄影檔案是我幫陳繼誠測機器;我最後跟陳繼誠
定的議價合作,交易標的包含託管,託管費1個月每台4,000
元,有包含電費跟人力成本,陳繼誠有拿1張紙請彭楚皓
名,彭楚皓沒有參與買賣、只有後續的託管,我是全程都有
參與買賣及後續的託管,我幫陳繼誠託管期間有挖到虛擬貨
幣,數據也有傳給陳繼誠看過了,陳繼誠提供的錢包是我給
他的,機器設定自己會撥過去,陳繼誠付第1次款項時我就
開始幫他組了,託管期間我作了2個禮拜,陳繼誠都不付錢
,我說東西都在這兒不然你搬走,陳繼誠又不要,陳繼誠
要給萬福公司交代,就弄了一個表格彭楚皓蓋章,欣俊公司
有在上面蓋章,訂購單這些是陳繼誠要求的,訂購單簽了之
後,陳繼誠一下子說錢要付礦場的錢、一下又說先挪用變作
礦機的錢;最後我組裝7台、陳繼誠來驗收4台,網路上數據
也有7台,不是15台是因為後續款項慢慢到位,我不會墊付
款項,因為沒付錢我們要自己出;後來陳繼誠不付錢,我還
去網路上查萬福公司,結果是一個茶葉行、沒有找到萬福公
司,我是被陳繼誠騙等語(見偵20481卷第32、76、78頁;
易825卷㈠第186至190頁;本院卷第293至294頁),可悉被告
2人所為辯解之核心內容於偵、審階段始終一致、相合並無
變遷,非遲至審判程序始翻異前詞。
 ㈢參以證人陳繼誠於原審具結證述:當時是分兩個階段,先買
完後再放在被告2人那邊託管、挖礦,買賣比較簡單,付款
的事情比較複雜,一開始在洽商過程中就包含託管及挖礦服
務,只是細節後面再談,以太幣礦機訂購單上面手寫文字是
我寫的,我與萬福公司老闆溝通後寫上去,訂購單上之萬福
公司、電話、項目及產品內容都是我打進去的;我之前跟鍾
竣宇買過,這次是萬福公司交代要公司對公司,簽約前我有
去新竹看欣俊公司,被告2人是真的有公司,我回覆萬福公
司後才簽約,被告2人蓋章是在上引水產外面的公共區域;
當天我有看到鍾竣宇有插電、機器在運轉,但我們認定是機
器要開始工作有產出、要挖出虛擬貨幣才算是好機器;不論
是買賣或託管,我都是跟鍾竣宇討論;鍾竣宇確實有跟我說
如果15台礦機不綁託管要回去的話,礦機價格沒有優惠,就
要用比較貴的價格買回,我有轉告萬福公司,因不綁託管礦
機價格會比原來說好的還要高很多,萬福公司不接受,後來
萬福公司就叫我退出專案,請律師寫律師函要機器等語(見
易825卷㈡第31至32、34、44至45、53頁),與被告2人上開
供述內容相合,卷內復有被告鍾竣宇提出礦機運轉資料(見
偵20481卷第85頁)、礦機測試2台後向陳繼誠說明之對話紀
錄(見偵20481卷第89頁)、欣俊公司與中興保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所簽保全契約擷圖等資料(見偵20481卷第123至12
7頁)及礦機顯卡資料(見易825卷㈠第231至243頁),足見
被告2人上開供述內容並非虛捏,應可採信。
 ㈣稽之被告鍾竣宇提出與暱稱「陳帥哥」之對話紀錄:(110年
11月1日)【被告鍾竣宇】1660s有現貨嗎?【陳帥哥】1660
ti大陸現貨。(110年11月10日)【被告鍾竣宇】主機板規
格、大陸的。(110年11月29日)【陳帥哥】我都設定好了
;【被告鍾竣宇靠杯我以為是還好沒動,那之後要改錢包
,要等開機後才能改後;【陳帥哥】都改好了。【被告鍾竣
宇】等等電話;【陳帥哥】〔傳送4台機器照片〕這些都是。
【被告鍾竣宇】我跟德哥說了,在麻煩師父幫處理,有壞掉
需更換的在跟我講,還有我插110V的他CPU沒轉,其他都有
轉是正常嗎?一定要220V不然主機板不過電;【陳帥哥】就
是要插220;(110年11月30日)【被告鍾竣宇】001會上線
,但算力出不來,可以了我差拔usd好了,這版面後面這是
什麼,又斷了001;【陳帥哥】成功率96%,大概是超頻太多
,降一點超頻,表示有快4%的拒絕率,會斷就降一些超頻……
50一個單位調整,可以試著調0000-0000-0000這樣;【被告
鍾竣宇】好……牛逼教學,會了等內容(見易825卷㈠第289至3
03頁),及被告鐘竣宇陳繼誠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對話紀錄(為分段清楚,調整部分標點符號及稱謂):(
110年11月27日)【被告鍾竣宇】大陸已出貨,陸續到台安
裝。【陳繼誠】到底是誰?如何找到貨的?……【被告鍾竣宇
】我的10台到貨給你們就好……我客戶16.5買30台,我給你15
.5還要壓小鴨得叫的,還要背書,我去你的,付錢這麼複雜
就叫他們找別人買……我很缺膩?〔傳送4台機器照片〕……貨都
新的?有必要?……下午2點我會在小開公司測試機台,你要
來拍照要來看隨你……不要我就裝好走人了。……【陳繼誠】有
個改變對你好的,你更有彈性決定。【被告鍾竣宇】你說。
陳繼誠】1.麻煩快語音我,先去對方公司員工們吃完晚餐
,趁大家解散前,我可以敲定結果,如下條件對你更好,一
切如我們說的,唯一不同的是,他們在換律師樓,合約審查
會拖延,原訂,10台交貨日前後,只要任何一台,看到了,
機器運轉,挖礦機轉移好了,不需要合約蓋好章,就付27%
,開始算託管費用。……【被告鍾竣宇】……一早就被通知機器
到貨……驗貨你上次不是錄影?有問題嗎?【陳繼誠】喔,是
。"看它們開挖,轉換錢包"……【被告鍾竣宇】請你也站在我
立場思考,反正如果尾款沒有我也不動作了,因為我只要去
拿機器,人家就會嘎票了,我就要先被押錢,若貨物有問題
又要寄回大陸,我等於我來回我錢又要被押近1個月,很疲
勞,請哥諒解。……【被告鍾竣宇】後面機器我無法給,貨在
電腦行,我暫時不搬,等你們確定好該如何給我尾款,我再
搬……快給我答案吧,不然我無法領機器,或是我止損在還沒
拆封狀態賣掉,訂金還你們、剩下我止損;【陳繼誠】我要
解決我們的困境阿等內容(見易825卷㈠第387、389至390、3
93至394、399、401頁),及被告2人與陳繼誠之對話紀錄:
(110年12月3日下午12:05)【被告鍾竣宇】皓哥,這是對
方差我的,我覺得我的風險太高,我希望他們結清或付一半
,減輕我被倒帳的可能。【被告彭楚皓】目前2個問題,1、
理研銅牌配電盤製成需3周,2、台電竣工圖已申請等待台電
處理。【被告鍾竣宇】早早就給了,現在我要的是我尾款53
0100、我的保障,加上後續我昨天說的,突然不託管的賠償
問題。【陳繼誠】下午開完會,晚飯之前,談,OK?【被告
鍾竣宇】現在機器也到了,我有不想拿來組、也,現在老闆
在我旁邊。【陳繼誠】我整理一下,目前困境,下午大家時
間空出來多一點討論方案。困境A、礦場須延期2週才好;困
境B、前4台看到正常上線挖礦,付27%、但後面11台無法比
照,或,等礦場2週好了才能比照4台模式;困境C、小宇擔
心被我們買家賴帳11台的27%。如果上面沒錯,我們晚飯前
,討論方案,1或2或3或4,會有方法的,OK?註,提一下,
我們有採購合約蓋章,信任面向,不會賴帳,當然,要處理
的困境是法律面向,小宇還是擔心被我們賴帳27%,下午要
解決。【被告鍾竣宇】照你股東的邏輯,說要看到數據才付
款,那當初我放大陸礦場上線不是更快?運回來的幹嘛呢?
我還要因為尾款跟你們打官司,你不覺得很可笑嗎?我自找
麻煩嗎?【陳繼誠】現在不是討論這個D項的困境啊,我們
回來專注現在面對的困境,好不好嘛?」等內容(見易825
卷㈠第59至65頁)互核以觀,並有本院勘驗被告鍾竣宇所提
出之電腦零組件開箱、電腦風扇開箱、電腦組件開向及型號
展示等檔案及擷圖(見本院卷第169至171、173至184頁),
可悉被告彭楚皓確實未涉入被告鍾竣宇陳繼誠雙方所談買
賣礦機及付款過程之細節甚明。又被告鍾竣宇所傳送4台機
器照片與暱稱「陳帥哥」所傳之4台機器照片相同,時序尚
屬相合,被告鍾竣宇陳繼誠對話過程中,陳繼誠並未否認
已有驗貨,被告鍾竣宇亦向陳繼誠說明基於購買礦機機器之
特殊性及其本身經濟能力,其無法先行墊付款項之難處,足
認被告鍾竣宇確實有向其熟稔之上游貨源購買顯示卡及礦機
,但因後續資金未到位所以尚未去拿礦機機器,故要求陳繼
誠盡快付款。復觀諸被告鍾竣宇陳繼誠之對話脈絡,陳繼
誠確係為壓低每台礦機單價,向被告鍾竣宇提出託管方案,
嗣因其與被告鍾竣宇所談條件萬福公司不接受,又向被告2
人提出其他方案以作為對萬福公司之交代,難認被告2人向
陳繼誠及萬福公司行使詐術,反而應係陳繼誠為被告鍾竣宇
、萬福公司間之中介居間,因陳繼誠分別向被告鍾竣宇、萬
福公司所談購買礦機託管、挖礦獲利之內容不一,導致被告
鍾竣宇、萬福公司對其等礦機買賣及託管認知有別等節無誤
,爰此,被告2人主觀上並無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
。  
 ㈤至檢察官上訴理由指摘部分,被告鍾竣宇於原審已說明因產
品來自大陸、時間太久而無法取得立曜公司之發票(見易82
5卷㈠第287頁),觀被告鍾竣宇分別與暱稱「陳帥哥」、陳
繼誠之對話紀錄,被告鍾竣宇應有向其熟稔之上游廠商購得
礦機、顯示卡等貨源等情如前;被告彭楚皓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欣俊公司係向太平洋電線電纜的經銷商(即歐億公司、
謹億公司)進貨,欣俊公司非太平洋電線電纜之經銷商,無
法直接從太平洋電線電纜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299頁),
此與常情無違;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未能當然證明被告2人於
本案客觀上有詐欺犯行、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及經本院勘驗被告鍾竣宇之隨身碟檔案及函詢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桃園分局後之結果,仍未能排除被告鍾竣宇確有向其
熟稔之上游廠商取得礦機、顯示卡之合理懷疑。
五、綜上所述,本件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檢察官起訴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2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尚無從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以被告2人犯罪不能證明,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已詳述其理由,其認事用法與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尚無不符,並據本院補充說明如前。檢察官上訴意旨
仍就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價值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
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安蕣、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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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