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38號
TPHM,113,附民上,38,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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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俐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井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
2年度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
上訴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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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