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836號
TPHM,110,上訴,2836,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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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浪安


選任辯護人 吳庭毅律師(法律扶助)
邱奕澄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麗華


選任辯護人 林庭誼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子毅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俊



張文瑞


宋德燿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雲添


吳聲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燕惠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貴發


江羅淑娥



邱子龍(原名邱慶衡



姜瑞英


姜尾鳳


李聰明


涂盛田



鍾陳義



胡昌星


上九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盈孜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秀


選任辯護人 劉逸旋律師
劉德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邦利



前列劉邦利、温秀英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有福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雲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振榮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湯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克釗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生



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喜



前列沈文生劉明喜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院102年度訴字第774號、104年度訴字第154號,中華民國11
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
度偵字第14680、2159、2864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4年度蒞追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下列部分均撤銷:
鄧浪安如附表一罪刑部分(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㈡張麗華如附表二罪刑部分(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㈢宋子毅如附表五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李文俊如附表六罪刑部分(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張文瑞如附表七罪刑部分(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㈥宋德燿如附表八罪刑部分(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㈦葉雲添如附表九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鄒貴發如附表十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吳聲灶如附表十一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王燕惠如附表十二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江羅淑娥如附表十三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邱子龍如附表十四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姜瑞英如附表十五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姜尾鳳如附表十六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胡李聰明如附表十七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涂盛田如附表十八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劉邦利如附表十九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鍾陳義如附表二十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胡昌星如附表二三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温秀英如附表二四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葉有福如附表二五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葉雲星如附表二六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陳建宏如附表二七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戴振榮如附表二八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吳克釗如附表二九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沈文生如附表三十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劉明喜如附表三一罪刑部分(不含沒收)。
二、前項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鄧浪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
附表二八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九編號1所示犯罪所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張麗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扣案如
附表二八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九編號2所示犯罪所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㈢宋子毅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李文俊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完成拾貳小時之法治教
育課程,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二九編號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
張文瑞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完成拾貳小時之法治教
育課程,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二九編號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
㈥宋德燿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完成拾貳小時之法治教
育課程,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二九編號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
㈦葉雲添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鄒貴發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
吳聲灶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
王燕惠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刑。
江羅淑娥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刑。
邱子龍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
姜瑞英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
姜尾鳳犯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刑。
胡李聰明犯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五所示之刑。
涂盛田犯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
劉邦利犯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七所示之刑。
鍾陳義犯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八所示之刑。
胡昌星犯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刑。
温秀英犯如附表二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十所示之刑。
葉有福犯如附表二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一所示之刑。
葉雲星犯如附表二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二所示之刑。
陳建宏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
戴振榮犯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刑。
吳克釗犯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五所示之刑。
沈文生犯如附表二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六所示之刑。
劉明喜犯如附表二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刑。
三、宋子毅、葉雲添、鄒貴發吳聲灶王燕惠江羅淑娥、邱
子龍、姜瑞英姜尾鳳、胡李聰明涂盛田、劉邦利、鍾陳
義、胡昌星温秀英、葉有福、葉雲星、陳建宏、戴振榮
吳克釗沈文生劉明喜其他上訴駁回。
四、檢察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鄧浪安自民國87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縣平鎮市(現改
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均引用新制)湧豐里里長、戴珮宜
業經原審判刑確定】自87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
區東安里里長、曾淑梅【業經原審判刑確定】自95年間起迄
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中正里里長、劉文華自91年間起
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義民里里長【業經原審判刑確
定】、李文俊自91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復旦
里里長、張文瑞自91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新
英里里長、王燕惠自99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
復興里里長、江羅淑娥自91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
鎮區莊敬里里長、邱子龍(原名邱慶衡)自91年間起迄101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富里里長、姜瑞英自95年8月間起
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南勢里里長、宋德燿自91年間
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宋屋里里長、宋子毅自87年
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貿易里里長、吳聲灶自84
年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山峰里里長、沈文生自95
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平南里里長、姜尾鳳自9
5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里長、胡李聰明
自95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龍恩里里長、涂盛
田自99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里長、涂
源琴【已歿,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自95年間起迄10
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平鎮里里長、陳建宏自99年間起迄1
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福林里里長、溫秀英自95年間起迄
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廣興里里長、葉有福自83年間起
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龍興里里長、葉雲星自99年間
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里長、葉雲添自93年
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富里里長、鄒貴發自91年
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里長、劉邦利自91年
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里長、劉明喜自87年
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里長、戴振榮自95
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華里里長、吳克釗自9
5年間起至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貴里里長、胡昌星
91年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復興里里長、鍾陳義自
91年間起迄102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勢里里長,張麗華
鄧浪安之妻,陳春裕【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係百歐微生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百歐公司)及勵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勵儀公司)之負責人;廖隆田【業經原審判刑確定】則係
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百安公司)之負責人及宏逸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宏逸公司)之股東;勵儀公司、百歐公司
自96年5月2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均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央信託局)購料處機械泡沫滅火器共同供應契
約(下稱共約)標案第2組「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
械泡沫滅火器」第4項「6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且勵儀
公司自97年10月14日起至98年12月31日、99年3月22日起至1
00年2月28日亦均為臺灣銀行採購部機械泡沫滅火器共約標
案第2組「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第4
項「6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百歐公司則另於97年10月1
4日起至98年12月31日、100年7月15日起至101年8月30日、1
01年8月3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亦為臺灣銀行採購部機械泡
沫滅火器共約標案第2組「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
泡沫滅火器」第4項「6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宏逸公司
則於100年7月15日起至101年8月30日為臺灣銀行採購部機械
泡沫滅火器共約標案第1組「符合生態環保之水成膜機械泡
沫滅火器」第2項「3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
二、緣自96年起迄101年間,鄧浪安戴珮宜曾淑梅劉文華
李文俊張文瑞王燕惠江羅淑娥、邱子龍、姜瑞英
宋德燿、宋子毅、吳聲灶沈文生姜尾鳳、胡李聰明、涂
盛田、涂源琴、陳建宏、溫秀英、葉有福、葉雲星、葉雲添
鄒貴發、劉邦利、劉明喜戴振榮吳克釗胡昌星、鍾
陳義等人分別擔任上開桃園市平鎮區各里之里長,其等依桃
園市政府民政局96年度至101年度鄉鎮市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實施計畫,在桃園市政府核定額度範圍內,得申請動支村里
基層工作經費(下稱基層工作經費)或民意代表建議補助地
方建設款項(下稱議員補助款)以辦理公共工程及相關採購
業務,並得指定擬申請實施之工作項目(如:購置公共用滅
火器)與編列經費動支申請表,均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
鄧浪安、張麗華為求能自上開各里里長得依職權向桃園市平
鎮區公所申請以動支基層工作經費及議員補助款採購滅火器
一事中謀取利益,乃要求滅火器共約廠商負責人陳春裕支付
賄款,而陳春裕為能擴大其公司經營之規模及產品之推銷,
雙方即達成協議而期約由鄧浪安負責遊說平鎮區各里里長動
用基層工作經費或議員補助款,並建議平鎮區公所指定採購
勵儀公司、百歐公司所有之滅火器後,待平鎮區公所果真如
鄧浪安之建議採購勵儀公司、百歐公司之滅火器且支付滅火
器價金後,陳春裕即按採購金額之百分之40或以每支滅火器
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200元或2,100元之金額計算,支付
賄款予鄧浪安、張麗華,再由鄧浪安、張麗華與各里長朋分
,謀議既定後,鄧浪安及張麗華遂分別向戴珮宜曾淑梅
劉文華李文俊張文瑞王燕惠江羅淑娥、邱子龍、姜
瑞英、宋德燿、宋子毅、吳聲灶沈文生姜尾鳳、胡李聰
明、涂盛田涂源琴、陳建宏、溫秀英、葉有福、葉雲星
葉雲添、鄒貴發、劉邦利、劉明喜戴振榮吳克釗、胡昌
星、鍾陳義等里長遊說,而分別與該等里長共同基於職務上
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不法犯意聯絡,陳春裕則基於
對公務員關於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陳春裕所涉
㈠至㈨之部分,行為時尚屬不罰),由鄧浪安及上開戴珮宜
多名里長以各該里基層工作經費或議員補助款,配合辦理採
購勵儀公司或百歐公司6型手提蓄壓式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
滅火器(下稱6型滅火器),俟平鎮區公所完成驗收且付款
予勵儀公司、百歐公司後,由陳春裕依約給付賄款予鄧浪安
及張麗華,再由鄧浪安及張華按每支滅火器新臺幣(下同)
9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賄款,或自行分送,或二人偕同分送
賄款予各該參與採購之各里長,茲將其等不法情事分述於後

 ㈠鄧浪安及張麗華先於96年間某日,委由不知情之人刻製「公
共用滅火器」、「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
器」、「如公共滅火器附掛地點彙整表」之戳章3枚後,先
於96底某日,在湧豐里之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施作項目查報表
(下稱施作項目查報表)、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動支申請表(
下稱經費動支申請表)及滅火器附掛地點表(下稱附掛地點
表)蓋上上開戳章字樣後,以湧豐里名義向平鎮區公所提出
採購6型滅火器之申請,另以每支滅火器支付1,000元賄款為
條件,遊說平鎮市北安里里長劉兆銘(已歿)、北華里里長
戴振榮北勢里里長鍾陳義、平南里里長沈文生、貿易里里
長宋子毅、義民里里長劉文華、廣達里里長鄒貴發、廣興里
里長溫秀英、龍恩里里長胡李聰明、龍興里里長葉有福、雙
連里里長劉邦利、平安里里長彭筆達等12位里長配合採購6
型滅火器之申請,以其等各里之基層工作經費指定採購6型
滅火器(每支5,676元),經前開里長同意配合申請採購後
,即由各里里長自行或委由各里里幹事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
、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函向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公所
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
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
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沈文
麒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沈文麒遂於96年10月23
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6型滅火器476支(採購金額:
270萬1,776元),計北安里採購36支、北華里採購46支、北
勢里採購42支、平安里採購35支、平南里採購29支、湧豐里
採購38支、貿易里採購20支、義民里採購35支、廣達里採購
60支、廣興里採購45支、龍恩里採購30支、龍興里採購10支
、雙連里採購50支。俟本案於96年12月20日由平鎮區公所派
員會同各該里里長完成驗收,平鎮區公所遂於97年1月9日將
該筆採購貨款匯至勵儀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
內,鄧浪安即與陳春裕約定於97年1月15日,在桃園市○鎮區
○○街00巷00號鄧浪安及張麗華住處內,由陳春裕將其公司會
計王瑞珍自上開帳戶內提領之現金101萬元3,809元(共約金
額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後,再以4成計算)之賄款交予鄧浪
安及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嗣鄧浪安及張麗華即將
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金額中,取出部分金額並以每支滅火
器1,000元為計算,交付予劉兆銘3萬6,000元、戴振榮4萬6,
000元、鍾陳義4萬2,000元、沈文生2萬9,000元、宋子毅2萬
元、劉文華3萬5,000元、鄒貴發6萬元、溫秀英4萬5,000元
、胡李聰明3萬元、葉有福1萬元及劉邦利5萬元,作為採購
上開滅火器之賄賂,惟平安里里長彭筆達拒未收受3萬5,000
元賄款,至餘款61萬809元則悉由鄧浪安及張麗華所得(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㈡鄧浪安於96年底,再以湧豐里之名義,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
、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後,並蓋上「公共用滅火器
」、「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如
公共滅火器附掛地點彙整表」之戳章字樣後,以湧豐里名義
向平鎮區公所提出而由里幹事發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申請
採購42支6型滅火器,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
,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亦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
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
,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沈文麒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
公司訂購,沈文麒遂於96年12月24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
訂購6型滅火器42支(每支5,676元,採購金額:23萬8,392
元),嗣平鎮區公所派員會同鄧浪安完成驗收,並於97年2
月18日給付上開貨款予勵儀公司後,陳春裕乃於97年2月27
日,指示王瑞珍自勵儀公司帳戶提領9萬8,623元現金之賄款
(共約金額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後,再以4成計算),再由
陳春裕交予鄧浪安及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二㈡)【張麗華此部分犯行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
訴,由本院另為判決】。
 ㈢鄧浪安於97年間,在湧豐里之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申
請表及附掛地點表蓋上「公共用滅火器」、「符合生態環保
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如公共滅火器附掛地點
彙整表」之戳章字樣後,以湧豐里名義向平鎮區公所提出採
購6型滅火器之申請,另遊說復旦里里長李文俊及龍恩里里
長胡李聰明配合,以其等各里之基層工作經費指定採購6型
滅火器(每支5,676元),經前開里長同意配合申請採購後
,即由各里里長自行或委由各里里幹事填寫經費施作項目查
報表、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
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
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
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
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
沈文麒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沈文麒遂於97年5
月28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6型滅火器72支(每支5,6
76元,採購金額共計40萬8,672元),計有湧豐里採購32支
、復旦里20支、龍恩里20支。嗣本案於97年8月6日由平鎮區
公派員會同各該里長辦理驗收,平鎮區公所並於97年9月1日
給付貨款予勵儀公司,嗣鄧浪安即與陳春裕約定會面交付賄
款,乃於97年9月8日,陳春裕指示王瑞珍自勵儀公司土地銀
行帳戶提款現金15萬8,400元(以每支滅火器2,200元計算)
後,再由陳春裕將前開賄款交予鄧浪安及張麗華,嗣再由鄧
浪安及張麗華自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金額中,以每支1,00
0元為計算,分別交予付李文俊、胡李聰明各2萬元賄款,所
餘11萬8,400元賄款則為鄧浪安及張麗華所得(即起訴書犯
罪事實二㈢)【張麗華此部分犯行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由本院另為判決】。
 ㈣鄧浪安於97年11月間,或以每支滅火器可分得1,000元賄款為
由,遊說山峰里里長吳聲灶、北安里里長劉兆銘(已歿)、
北華里里長戴振榮、平南里里長沈文生、復旦里里長李文俊
、貿易里里長宋子毅、新英里里長張文瑞、廣達里里長鄒貴
發等里長配合,或各該里長前曾配合鄧浪安採購指定之滅火
器並因此自鄧浪安及張麗華處取得賄款、或聽聞若配合鄧浪
安指定採購、鄧浪安事後均會給付賄款,而經前開里長同意
或自行配合申請採購後,即各以其等各里之村里基層工作經
費指定採購6型滅火器(每支5,676元),並由各里里長自行
或委由各里里幹事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申請表及
附掛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
出採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
事宜,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
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
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何姓承辦人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
儀公司訂購,該承辦人遂於97年11月25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
公司訂購6型滅火器362支(採購金額共計:205萬4,712元)
,計有山峰里30支、北安里40支、北華里50支、平南里30支
、復旦里12支、湧豐里50支、貿易里35支、新英里63支、廣
達里52支。嗣本案於98年2月6日由平鎮區公所派員會同各該
里里長完成驗收,平鎮區公所遂於98年3月23日將該筆採購
貨款匯至勵儀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內,鄧浪安即與陳春
裕相約見面交付賄款,陳春裕乃於98年2月13日指示王瑞珍
自勵儀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款現金79萬6,400元(以每支滅
火器2,200元計算)後,再由陳春裕將前開賄款交予鄧浪安
及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嗣鄧浪安及張麗華旋即將
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賄款金額中,以每支滅火器1,000元
計算,分別交付予吳聲灶3萬元、劉兆銘4萬元、戴振榮5萬
元、沈文生3萬元、李文俊1萬2,000元、宋子毅3萬5,000元
張文瑞6萬3,000元、鄒貴發5萬2,000元,作為該次各里長
動用里基層工作經費之賄賂,餘款48萬4,400元則為鄧浪安
及張麗華所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張麗華此部分犯
行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由本院另為判決】。
 ㈤鄧浪安又於98年間,先於空白之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
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上蓋上上開「公共用滅火器」、「符合
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如公共滅火器
附掛地點彙整表」之戳章字樣後,或以每支滅火器支付1,00
0元賄款為條件,交付上開蓋有戳章字樣之表格並遊說山峰
里里長吳聲灶、北富里里長葉雲添、北貴里里長吳克釗、平
鎮里里長涂源琴、宋屋里里長宋德燿、復旦里里長李文俊
復興里里長胡昌星、新英里里長張文瑞、廣達里里長鄒貴發
等里長配合,或各該里長前曾配合鄧浪安採購指定之滅火器
並因此自鄧浪安及張麗華處取得賄款、或聽聞若配合鄧浪安
指定採購、鄧浪安事後均會給付賄款,而經前開里長同意或
自行配合申請採購後,即各以其等各里之基層工作經費指定
採購6型滅火器(每支5,676元),再由各里里長自行或委由
各里里幹事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
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
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
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浪
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
鄧昱綵指示行政室張姓承辦人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
訂購,該承辦人遂於98年4月22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
購6型滅火器471支(採購金額共計:267萬3,396元),計有
山峰里30支、北富里31支、北貴里32支、平鎮里20支、宋屋
里62支、復旦里60支、復興里60支、湧豐里66支、新英里50
支、廣達里60支。嗣本案於98年7月6日由平鎮區公所派員會
同各該里里長完成驗收,平鎮區公所遂於98年7月24日將該
筆採購貨款匯至勵儀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內,鄧浪安
再與陳春裕相約見面交付賄款,於98年8月4日,由陳春裕指
示王瑞珍自勵儀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款現金73萬6,200元(
以每支滅火器2,200元計算)後,再由陳春裕將前開賄款交
鄧浪安及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嗣並給付餘款30
萬元之賄款予鄧浪安及張麗華,鄧浪安及張麗華旋即將上開
自陳春裕處收取之金額中,以每支滅火器1,000元計算,分
別交付予吳聲灶3萬元、葉雲添3萬1,000元、吳克釗3萬2,00
0元、涂源琴2萬元、宋德燿6萬2,000元、李文俊6萬元、胡
昌星6萬元、張文瑞5萬元、鄒貴發6萬元作為賄賂,餘款63
萬1,200元則為鄧浪安及張麗華所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
)【張麗華此部分犯行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由本院另為
判決】。
 ㈥鄧浪安再於98年底,向桃園市議員舒翠玲爭取得議員補助款2
0萬元後,旋即以湧豐里之名義並提出購置滅火器計劃書及
申請書,發函向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35支6型滅火器之申請
(每支5,676元,採購金額:19萬8,660元),同一期間,平
鎮區新安里長吳善忠亦爭取得舒翠玲議員之補助款25萬元,
且備妥購置滅火器計劃書及申請書發函向平鎮區公所提出採
購44支6型滅火器申請(每支5,676元,採購金額:24萬9,74
4元),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並將上
開湧豐里及新安里之採購案合併,該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
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
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
張淑華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張淑華遂於98年
12月7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6型滅火器79支(採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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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勵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