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836號
TPHM,110,上訴,2836,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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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源琴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周盈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院102年度訴字第774號、104年度訴字第154號,中華民國11
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
度偵字第14680、2159、28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涂源琴部分撤銷。
涂源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被告涂源琴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
,並諭知沒收未扣案之本案犯罪所得,被告涂源琴不服,於
法定期間內之110年7月9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涂源琴於000年00月0日死亡,此有被告涂源琴之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27
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關於被告涂源琴部分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至原審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因沒
收新制施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主刑之從刑,倘因被告死亡
而判決不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仍得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另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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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