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9號
ULDV,114,除,49,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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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許勝隆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113年7月30日 24,460元 FA062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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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