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許勝隆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113年7月30日 24,460元 FA0627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