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8號
ULDV,114,除,48,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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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代 理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附表之支票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
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
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景裕磁磚專賣店吳柏毅 京城銀行崙背分行 113年7月31日 16萬3,409元 55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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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