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調字,114年度,83號
ULDV,114,調,83,202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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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李玉英
代 理 人 張捷誠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
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查報並提出被告即共有人黃溪山、黃
淵男、陳秀英、陳金葉陳林香照、陳秀慧、陳西祥、黃正
信、吳添財黃榮堂、黃岳樹、黃岳忠、黃國源、黃國興
黃國輝、楊奕璿呂建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戶籍地址有變更,請於陳報狀上更正送達地址。以上被
告若有已死亡者,應補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與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並請以
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如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
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
形,請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
三、另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並提出該土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請於地籍圖上繪製並陳報上開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用
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
並請陳報門牌號碼、屋齡、建築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坐落位
置、聯外通行方式等),並請提供現場彩色照片附註說明之

五、務請於時限內列明全部共有人(含標明姓名、住所、身分證
字號)為被告,並依資料更正訴之聲明(例如有聲請繼承登
記),提出補正書狀,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檢附繕本數份。
六、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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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