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璜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盟富、黃祺城、黃建穎間因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5 月20日本院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