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4年度,30號
ULDV,114,簡,3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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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許○

許○


許○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


原 告 許○


陳○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朱隆律師
被 告 錢柏豐
被 告 展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確認聲明之必要,並指定
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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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大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