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杜錚麒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杜錚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杜錚麒已經鈞院以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
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
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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