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允岑即羅宜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6,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車輛行車執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4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許秦豪、長男許硯翔、次男許盛凱、三男許
承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許秦豪、許硯翔、許盛
凱、許承樂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許硯翔、許盛凱、許承樂使用之
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
整影本(需附含自112年3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許硯翔、許盛凱、許承樂於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
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
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3月
14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許硯翔、許盛凱、許承樂是否
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
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許硯翔、許盛凱、許承樂是否有
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
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
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
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