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婚字第34號請求離婚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
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婚字第34號請求離婚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
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