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更一字,114年度,1號
ULDV,114,家繼訴更一,1,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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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呂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呂梅英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
無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呂啓宗、呂李熟之遺
產,並列被繼承人呂啓宗、呂李熟之繼承人即其等子女蔡呂
梅英、呂賢隆、呂梅蘭呂梅華,以及再轉繼承人即其等次
呂賢文之長子呂建平為被告,惟因呂賢文繼承被繼承人呂
啓宗、呂李熟之遺產後,嗣於民國105年10月23日死亡時,
其繼承人除長子呂建平外,尚有配偶鄭秋蘭、次子呂建倫存
在,且其等三人均未拋棄繼承權,可見原告於本件尚漏列被
繼承人呂啓宗、呂李熟之再轉繼承人鄭秋蘭、呂建倫為被告
。因此,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呂啓宗、呂李熟
遺產事件,有未以其二人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其起訴
既有上述應補正事項,因此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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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