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黃英彰
代 理 人 李登皇
聲 請 人 黃少鵬
聲 請 人 黃小珊
黃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王淑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少鵬、黃小珊、黃少龍及黃英彰分別係被繼承人黃
王淑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路00號)之孫子女與
子女。除子女黃英彰為繼承人外,黃少鵬、黃小珊、黃少龍
則因被繼承人之子黃英敏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而為代位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王淑萱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