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錢○○
錢○○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錢○○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錢○○與錢○○係被繼承人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
縣○○鄉○○路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
2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錢冠廷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