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14年度,5號
ULDV,114,司法,5,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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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鍾元珧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陳春榮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邊泰明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覺文郁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徐筱菁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江忠儀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吳建明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林慧文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陳婉瑜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前列鍾元珧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陳春榮環球學校財
團法人之清算人、邊泰明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覺文郁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徐筱菁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
算人、江忠儀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吳建明環球學校
財團法人之清算人、林慧文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陳婉
瑜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芸平


相 對 人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26日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環球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113年8月2日
經董事會議決議解散,並經教育部核准,全體清算人向貴院
聲報就任案,業已經113年11月21日雲院仕民福113年度司法
11字第1139010287號函備查在案。依法應於清算人就任後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惟因法人名下之動產與不動產尚未能在該
期間前點交完畢,以及部分負債尚待釐清後始能清償,預計
尚需六個月的處理時間,遂提出展延聲請,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41條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及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
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
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
此可知,清算人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然並未限定清算人
須於6個月之清算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展期,否則法院應不許
其展期之聲請;且依其規定內容可知,於法院未准展期而清
算人又未能於該6個月內清算完結時,得處清算人罰鍰;若
法院准清算人展期,清算人亦應於所延展之期間內清算完結
,否則仍得處以罰鍰。是以,清算人逾6個月之清算期間後
始為展期之聲請,法院得處以罰鍰,惟仍得裁量准許其展期
之聲請,並非逾期聲請展期即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11日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依卷
附113年8月2日董事會第十一屆第8次董事會議選任聲請人等
為清算人,復有各清算人於同日簽立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
陳報狀上又有各清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暨就任
日期113年9月27日,於就任清算人後均未曾向本院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則就任日期113年9月27日就任後6個月,至114年
3月26日為原定6個月之清算期間,聲請人於114年5月26日始
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已逾原定清算期間,惟雖已逾6個月
之清算期間始向本院聲請展期,然依前揭說明,仍非不得准
許其展期之聲請。考量聲請人所陳相對人財產清冊項目,名
下之動產與不動產尚未能在該期間前點交完畢,以及部分負
債尚待釐清後始能清償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若聲請人再有聲請 展期之必要,應於期限內提出聲請,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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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