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吳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5月17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2年9月20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1108-1 8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217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 一層43.29 二層56.87 三層56.87 騎樓13.58 170.61 陽台 11.7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