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0號
ULDV,114,司拍,40,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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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沈淑


相 對 人 王珮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3月29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2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 970-36 75.67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 970-43 1090.47 40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6176 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住宅、停車空間、機械室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7.43 二層56.32 三層49.02 地下一層66.68 229.45 陽台 21.77 全部 共有部分:斗六段6163建號、36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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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