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文繼
代 理 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張乙郎間強制執行(114年度司執字7058號
執行案件,下稱本件)事件,聲請就需由債權人代為預納之強制
執行必要費用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就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範 圍,是否包含執行必要費用,應依強制執行之性質與民事訴 訟之性質,性質相近者始有準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 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5號提案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本件執行案件之執行 必要費用(鑑價費),聲請准予執行救助云云。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 聲請執行債務人如本件附表所示動產,並主張其無資力支付 因執行如附表所示動產所需執行必要費用(鑑價費),然民事 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主要為暫免支出訴訟費用,與 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必要費用性質不相近,應不在準用之列 ,有前開座談會決議可查。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必要費 用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07058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張乙郎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高壓殺菌箱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YTM-230 2 診療椅台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YTPE SW STP 3 烤瓷爐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KDF MASTER SPIRIT 120 4 包埋機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ET -1 5 沙發 1 組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1人座+2人座+3人座)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