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58號
債 權 人 張文繼
代 理 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乙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動產強制執行,經本 院前以民國114年5月9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7058號函命其於 於文到後7日內向鑑定人繳納鑑定費用,該函已於民國114年 5月14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 台信鑑定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07058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張乙郎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高壓殺菌箱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YTM-230 2 診療椅台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YTPE SW STP 3 烤瓷爐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KDF MASTER SPIRIT 120 4 包埋機 1 台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ET -1 5 沙發 1 組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1人座+2人座+3人座)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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