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5866號
ULDV,114,司執,25866,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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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866號
債 權 人 郭碧蘭

債 權 人 陳信宏

債 權 人 陳信融

債 務 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 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世明對於第三人銀河人力 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 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並無不明。又第三人公司係設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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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