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18號
CHDV,94,建,18,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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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玹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溪州
      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且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法第 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其等間之承攬工程糾紛,曾於承攬契約書中約 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此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 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其等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視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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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玹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