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 務 人 吳宗佑
楊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000元,及自
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減碼「政策
性農業專案貸款(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目前年息1.415
%),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14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10%遲延利息,逾期超過6個
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
2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10%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
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20%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