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白鈺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煒峻、韓耀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11日、114年5月12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陳報何時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該通知已於114年5月2
日、114年5月29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