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68號
ULDV,113,家親聲,16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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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律師(已解除委任)
相 對 人 丁○○
戊○○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與廖○○蘇○○均係廖□□之子女,依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廖□□除自住之房地外,並未
有何財產,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廖□□於民國103年4月起因
年邁無法維持生活,即由聲請人與之同住,並聘僱外籍移工
照顧廖□□迄至其於113年3月11日逝世為止,聲請人總計為
廖□□支付外籍移工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720,786元,
又因廖□□生前有自藥局購買保健品之偏好,此部分花費亦
由聲請人代墊,聲請人就此部分為廖□□花費409,916元,
此外廖□□及移工平日之吃住亦由聲請人負擔,依照衛生福
利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此部分支出,計算期間自103
年4月至113年2月,聲請人共代墊1,478,450元,另廖□□逝
世時,聲請人亦墊付其喪葬費用285,900元,聲請人總計代
墊4,895,052元,聲請人在黃昏市場經營7、8年的雞肉盤販
,並有從事其他工作,聲請人將工作所得作為扶養廖□□之
資金來源,至於相對人所質疑廖□□在世時其金融帳戶有大
筆金額匯進匯出,係因聲請人之子廖△△罹患思覺失調症,發
病時會擔心其亂揮霍金錢,因聲請人本身信用有瑕疵,所以
當時聲請人跟廖□□商量後,將廖△△之金錢暫寄存於廖□□
金融帳戶內保管,如有需要再從廖□□金融帳戶轉出,至於
廖□□金融帳戶交易紀錄中有兩筆匯款給聲請人之子廖●●部
分,是廖△△的錢暫借廖●●經營事業之用,並非將廖□□的存
款匯給廖●●。綜上所述,廖□□有6名子女,依法均有扶養
廖□□之義務,即廖□□的每名子女應各負擔1/6的廖□□
扶養費,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
求相對人三人應分別返還給付聲請人所代墊之廖□□扶養費
815,842元(計算式:4,895,052元÷6),及自聲請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相對人丁○○則以:廖□□生前金融帳戶內存款金額約有4、5
百萬元,加上10年來變動所得也將近1百萬元,足夠其10年
來生活開銷,廖□□之生活開銷皆由其金融帳戶內領取存款
支應,廖□□有能力負擔其自身生活費用,何來由聲請人為
廖□□支付生活費用,況聲請人這10幾年來都沒有正當工作
、收入,何來有錢為廖□□支出生活費用,廖□□於3年前
將一塊農地過戶給聲請人及其兒子,遭聲請人賣掉,賣地所
得7百多萬也都被聲請人佔有,且廖□□過世後,聲請人未
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將廖□□存款提領一空,請求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相對人戊○○則以:廖□□生前有說他的錢是供給他自己使用
,我都有回去看廖□□,廖□□都有跟我說他的錢有多少,
廖□□10幾年來都沒有用到聲請人的錢,廖□□都是從其金
融帳戶領錢出來支應其生活費用,廖□□生前有將一筆土地
過戶給聲請人之子,由此可證明廖□□本身有能力負擔其生
活費用,廖□□生前跟我們說他沒有拿聲請人一毛錢,聲請
人說他有養廖□□,我實在聽不下去,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等語。
四、相對人丙○○則以:聲請人這10幾年來沒有正當工作,聲請人
買車也是拿廖□□的錢去買,聲請人於廖□□113年3月11日
凌晨過世當天,就去西螺鎮農會領廖□□帳戶內的錢,聲請
人哪有錢去扶養廖□□,且聲請人沒有正常的工作,哪來的
錢扶養廖□□,從廖□□的金融帳戶交易紀錄來看,廖□□
足以用他自己的存款來支應其本身的生活費用,甚至還有餘
力給其他人金錢,其生前根本沒有所謂需受扶養之情形,廖
□□曾將土地過戶給聲請人之子廖△△,表示廖□□本身生活
無虞,關於廖△△或是廖●●的錢都是從廖□□金融帳戶轉過去
的,這些錢都是廖□□的錢,請求駁回聲請人的聲請等語。
五、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
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亦有明文規定,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31條,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六、經查:
㈠、兩造均為廖□□之子女,而廖□□於113年3月11日死亡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為參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主張之情,固據聲請人提出勞動部家
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看護費用列表、藥局購買物品淸單、
廖□□喪葬費用相關支出單據、死亡證明書、訃文、廖△△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中文診斷證明書、病
歷資料、聲請人之西螺鎮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工作收
入證明等件為證,惟認定聲請人是否有為相對人三人墊付廖
□□之扶養費,係以廖□□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其生活而
有受扶養權利發生為前提,如廖□□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
活,廖□□即無受扶養權利之發生,聲請人自無為相對人三
人代墊廖□□扶養費可言,而依卷內相對人所提出之廖□□
名下西螺鎮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固可看出交易紀錄中有
廖△△名下金融機構帳戶轉帳金錢到廖□□名下西螺鎮農會
帳戶之情形,惟聲請人開庭時自承廖□□生前有贈與土地給
廖△△,嗣聲請人將該土地出賣,且聲請人表示廖△△思覺失調
症發病期間,廖△△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等帳戶資料均由聲
請人為其保管,可見廖△△名下財產及金融機構帳戶實際上係
由聲請人為其保管處理,則是否有聲請人所稱廖△△思覺失調
症發病時會擔心其亂揮霍金錢,故將廖△△之金錢暫寄存在廖
□□金融帳戶內保管之必要,實屬有疑,再者,聲請人自承
廖□□西螺鎮農會帳戶交易紀錄中有一筆於108年7月23日轉
帳200萬元至廖△△金融帳戶之存款,為廖□□之存款,聲請
人雖解釋係因廖□□擔心其身體有事不能處理,故經廖□□
同意將該筆存款轉帳至廖△△名下金融帳戶,及廖□□西螺鎮
農會帳戶交易紀錄中有一筆於110年5月11日轉帳80萬元至廖
●●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聲請人雖亦解釋係因廖△△罹患思覺
失調症,故該80萬元先暫存在廖□□西螺鎮農會帳戶,後續
才轉到廖●●金融機構帳戶,由廖●●處理,但聲請人無法合理
解釋後續為何要將存款轉至廖●●金融機構帳戶處理,且由上
開交易紀錄可知聲請人於廖□□生前有操作將廖□□名下金
融帳戶內存款大額轉出之情事,而細觀廖□□西螺鎮農會
戶於其生前之交易紀錄,除上開兩筆大額款項轉出之紀錄外
,另有多筆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款項轉出其帳戶之情形,
西螺鎮農會帳戶並有用來自動扣繳電話費、水電費及房屋
稅之情形,且廖□□自103年4月起至113年3月11日死亡前,
每月領有老農漁津貼7,000元至8,110元不等之津貼補助,又
其於103年5月2日領有農保身障補助款149,600元,有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3年9月4日保農福字第11313028130號函附卷可
稽,另從廖□□生前尚有能力將其名下土地贈與給廖△△以觀
,實難認廖□□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人扶養之情形,又
廖□□之西螺鎮農會帳戶既實際由聲請人保管及運用,聲請
人提出上開事證資料所主張廖□□生活及看護等費用支出部
分,足以從廖□□西螺鎮農會帳戶存款提領支應,應無聲請
人所述其有以自身財產為廖□□代墊支出之情形,至於聲請
人所稱為廖□□墊付喪葬費用部分,依法應由廖□□遺產中
為支付,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依兩造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及本院依職權
查知之相關資料,尚難認廖□□生前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
其生活而有受扶養權利發生之情形,亦無法認聲請人有以其
自身財產為廖□□代墊支出生活及看護費用之情形,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
認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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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